簽了和解書後... - 工作
By Puput
at 2009-07-21T00:00
at 2009-07-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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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乙發生車禍, 因乙只受輕傷,所以當天雙方和解,並簽下和解.因為當時乙依據醫生說法,僅具擦傷,沒有其他傷害, 因而和甲簽下和解,但回家後上廁所竟尿血.當晚又回醫院看診.醫生說是跌倒時造成腎擠壓到才出血.所以又叫我們回家.隔2天換中醫看.醫生說內出血.有內傷. 腹部疼痛.沒辦法工作., 因為當時是依據醫生的診斷, 而使乙對傷勢做出錯誤的判斷而簽立和解,該如何救濟呢?
All Comments
By Olive
at 2009-07-21T06:40
at 2009-07-21T06:40
那麼您還是可以據此和解內容,向對方請求後續因醫療支出所生的費用。
如果沒有類似上述但書的記載,只要不把和解書寫「絕」,例如:被害人同意拋棄因本件車禍所生之一切其餘民事請求。
那也是可以再向對方請求後續因醫療支出所生的費用。
可是萬一和解內容真的寫了「拋棄其餘民事請求」的話,還是可以透過法院,訴請對方履行「道義上」(這時候可能就不是法律上的)的賠償責任,由法官依具體情況判斷加害人是否應該再做賠償一定的金額給被害人。
另一種途徑就是,在車禍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
用所謂的「以刑逼民」的方式,讓對方必須正視您因車禍而加重傷勢,不因和解成立而免除了其他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即使您們的和解內容有被害人不得再就本件車禍提出刑事告訴的記載,由於這與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的權利相違背,您只要把握住6個月的告訴期間,萬一對方不就傷情加重的部分負責,您還是可以提過失傷害告訴,來讓對方負起應有的「法律」責任。
此外,依民法第88條規定,因意思表示之內容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情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這裡的表意人就是乙,他因依據醫生的診斷, 而對傷勢做出錯誤的判斷簽立和解,所以這不是因乙自己的過失所犯的錯誤,所以應可以據以撤銷原來的和解內容。
只是這在對方甲不認帳的時候,是必須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主張,程序序上比較麻煩,要花裁判費,花時間、更要負舉證的責任,比起前述用「以刑逼民」的方式,被害人會比較辛苦。
以上意見,請版大參考
By Rae
at 2009-07-25T23:21
at 2009-07-25T23:21
最好是找大一點的醫院 ( 設備比較齊全 ) 才能確定你的病情
在養病的這段期間 所有的支出 證明 收據 還有醫生的診斷證明書 全部都要保留起來 ( 以防萬一 )
等你的病完全 完全好了 .你再跟對方談 你這段日子裡所有的一切花費 當然也包括 ( 沒辦法工作 ) 等等 ...
然後再確定你們所簽立的和解書內容 和解的金額 年 月 日 簽名蓋章 或 簽名 蓋手印 最好旁邊是有證人在場
( 切記 ) 你有內傷呢 ! 所以你再洽談金額時 一定要仔細的衡量 三思 喔 !
2009-07-21 02:29:05 補充:
如果不是在逼不得已的狀況下 我是不建議走訴訟的
因為很煩的 . 一直站在台下被法官詢問 重複的話
你會被磨到沒耐心的 ^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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