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就是(兩年前)1.承辦業務人員非本人,但因業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無法寫自己為承辦人,所以用我的名字2.公司因客戶糾紛敗訴,反告我為偽造文書,(因為承辦人員寫我)但兩年前曾經收到客戶的存證信函,告的是原業務人員及公司,問公司會影響我嗎?(公司說又不是告我說沒事)3.現已離職快2年了,檢察官那邊說公司告我偽造客戶與銀行端的簽名,因為我是承辦人員(訂單)懷疑我代客戶簽名,但我保證真的沒有4.準備開第二次徵查庭,時間未定,檢察官有傳兩位證�
簽名偽造文書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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