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賠償問題精神賠償問題 - 工作
By Catherine
at 2010-02-26T00:00
at 2010-02-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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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車禍 大腿骨折和關節粉碎骨折
精神賠償可以索賠600萬嗎
對方挖路 沒告示 害我摔成這樣 不能在工作了
兒子又失業 全家只靠我一個月收入來撐
精神賠償可以索賠600萬嗎
對方挖路 沒告示 害我摔成這樣 不能在工作了
兒子又失業 全家只靠我一個月收入來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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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0-02-26T01:22
at 2010-02-26T01:22
精神賠償可以索賠600萬嗎
精神賠償就要求600萬?
你不如說 一千萬湊個整數!
藉此一夕致富不成?
敢問你在哪高就?
是何等身分ˋ地位?
當然"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你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民法第195條: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對方挖路 沒告示 害我摔成這樣 不能在工作了
兒子又失業 全家只靠我一個月收入來撐
私人的家庭環境與經濟因數,不能 與事故理賠相提並論。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本案依據你所自述的傷勢"
[大腿骨折和關節粉碎骨折 ]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
本案"
精神撫慰金的部分"
若能爭取到10 萬元,已經算是少見的 高價位案例。
你要爭取的重點,應該是著重於[減少勞力工作損失 ]這一部分。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民事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By Vanessa
at 2010-02-28T08:21
at 2010-02-28T08:21
By Franklin
at 2010-02-26T23:23
at 2010-02-26T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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