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正身分犯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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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alees 信箱]

作者: a135791hdhc (愛柴柴)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課業] 純正身分犯
時間: Wed May 22 21:53:53 2019

請問大家初等考試題目

以下何者屬於純正身份犯構成要件?
(A)殺直系血親尊親屬構成要件
(B)業務侵佔構成要件
(C)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
(D)孕婦墮胎構成要件

答案是D
但我覺得有爭議是因為刑289-291
都是非孕婦本人墮胎
這樣墮胎罪怎麼還會是純正身分犯?

且業務侵占的部分
實務認為有身分連結方能實行為純正身分犯
怎麼被歸類為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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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9-07-24
不純正身份犯,簡單來說大家能犯的,在特定身份下犯會
有刑之增減情況
Noah avatarNoah2019-07-29
(A)殺人者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不純正身份犯)
Emma avatarEmma2019-07-30
(B)涉侵占者和其業務之相關(不純正身份犯)
Ida avatarIda2019-07-31
(C)過失致死與所執行業務相關(不純正身份犯)
Lily avatarLily2019-08-05
(D)則是涉及刑法274條生母殺嬰罪(純正身份犯)
David avatarDavid2019-08-09
樓上D應該是288吧
Lucy avatarLucy2019-08-13
並不討論有沒有第三人幫助的請況
Hedwig avatarHedwig2019-08-14
啊啊我理解錯了,的確是288,謝謝糾正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8-15
侵占任何人都能犯,但與該人工作內容(業務)相關的是構
成業務侵占
Lily avatarLily2019-08-20
侵占有任何人都能犯嗎?持有他人物品之人才能犯不是?
Yedda avatarYedda2019-08-23
答案d很簡單啊
侵佔當然是任何人都可以侵佔啊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9-08-26
你直接把定義訂在「已持有物品之人」就不對了
Hedwig avatarHedwig2019-08-30
墮胎當然是只有孕婦能墮~孕婦是個身分
沒有持有他人物品之人這個「身分」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9-08-31
他只是一個行為要件
持有他人物品=行為,不是身分
Ingrid avatarIngrid2019-09-03
其實很簡單一個問題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9-03
孕婦使用288對不對
請問醫生適用的是那一條
Madame avatarMadame2019-09-05
業務是加重行為
Megan avatarMegan2019-09-06
而不是侵佔一定要業務
James avatarJames2019-09-09
不然男的能墮胎嗎......
John avatarJohn2019-09-12
你卡的問題很奇怪288和291適用的對象根本不一樣
Dinah avatarDinah2019-09-13
業務+侵佔=直系血親+殺人
一般人都可以侵佔,都可以殺人
Agatha avatarAgatha2019-09-18
醫生適用應該是290
Eartha avatarEartha2019-09-19
但卡在業務跟直系,就是加重條件就是不純正身分犯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09-21
以後沒有業務加重了不用在意
Liam avatarLiam2019-09-25
業務侵占罪中.業務為不純正身份犯.而持有他人之物屬純正
身份犯
Lydia avatarLydia2019-09-26
撲馬沒說錯啦,288跟289關係,這裡本來就有兩說,選擇
選實務見解,純正身分
Thomas avatarThomas2019-09-28
所以業務侵占罪一部分包含純正身分犯.一部分包含不純正
Dora avatarDora2019-10-01
刑法理解是一回事,讓別人也理解是另一回事
要陳述的讓搞混的人理解也是要很厲害
Cara avatarCara2019-10-02
我之前也常常腦袋打結...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10-02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10-02
如果要考選擇題盡量選食物見解
Enid avatarEnid2019-10-07
純正身分犯宜理解為純正特別犯的概念,更精準的理解應釐
清為:立法者創設刑罰的事由乃基於行為人的特別身分,故
選項中顯僅孕婦符合而無疑義。至於業務侵占,乃基於業務
上之不法行為而非基於特別資格的構成身分,是故不屬之。
Joseph avatarJoseph2019-10-09
撲馬沒誤導你,易台大這裡也認為是288是不純,我看擬
答也是不純,但的確有兩說,只是選擇選實務而已,如果
照申論寫的話,建議還是寫原本的體系思維,所以他也不
Emily avatarEmily2019-10-09
是少數見解
Jack avatarJack2019-10-13
至於侵佔,因為國考很常考雙重身分犯,侵佔幾乎都被認
為是「持有物品之人」才會成立,所以認為是純正身分犯
Zora avatarZora2019-10-17
,照你打的,感覺易跟撲馬應該是上同一個體系,我看解
題書都會提到另外的學說,但也用易跟撲的當結論,所以
建議你還是照原本的就好
Zora avatarZora2019-10-17
哈哈 侵佔任何人都可以犯 笑了
Ivy avatarIvy2019-10-19
我建議你侵佔直接記純正就好,因為樓上看到有人說侵佔
任何人都可以犯的確怪怪的...B的話,他寫「業務侵占」
,就不能選,因為業務就不是有特別身分。這題是因為看
到題目「孕婦墮胎」下意識想到立法理由把288排在本章
第一罪,而且直接說「孕婦」就很像274,實務要你選有特
別身分的人所以D無誤,但通說認為289才是基本之罪,288
是減輕,任何人都可以墮胎,只是孕婦減輕而已,坦白說
,通說的確比較符合。
Kama avatarKama2019-10-19
我也是看撲馬的書,撲馬兩說都有,我覺得沒有誤導@@只是
他偶爾會抱怨很多實務見解,然後某些想法比較特別,所以
才搞混吧XD
Irma avatarIrma2019-10-20
侵占純正身分犯啦,有爭議的只有業務身分阿囧 不過業務
加重廢除了,應該也不用記什麼雙重身分犯了。理解不純跟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10-22
純正身分犯的定義,再去記哪條是純的哪條不純比較好喔,
硬記不太OK
Mary avatarMary2019-10-27
業務侵佔又沒廢除,樓上幾樓請看一下修正草案.....
Wallis avatarWallis2019-10-28
前面幾樓到底在說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