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經濟上損失?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剛剛在看學稔債法解題書,在4-85頁看到一個問題(95台大B卷),想了很久,想請教一下

案例事實
甲為定作人,乙為承攬人,丙為材料商。承攬的房屋發生瑕疵係因丙提供有瑕疵之材料,
甲得向丙為如何之請求?

書上寫的請求權是184跟消保法第七條,我有問題的部分是書上寫的賠償範圍是所受損害
跟所失利益,也就是承攬房屋的價金跟找人拆除的費用。

可是房屋的價金不是依契約而生的損害,所以是純粹經濟上損失嗎?然後找人拆除的費用
也沒有涉及任何絕對權的侵害,為什麼可以依184請求?



--
Sent from my Android

--

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5-07-05
184請求的不是房屋的價金是甲付給乙的承攬報酬,所以是
所失利益
George avatarGeorge2015-07-09
消保法第7條是否包含經濟上損失有爭議,2說並呈採一說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07-12
剛剛發現我一個第方打錯了,承攬報酬是所受損害
Lucy avatarLucy2015-07-13
感覺是契約責任而非侵權行為責任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7-17
消保法是推定無過失責任應該從嚴解釋,應不包含純粹經
濟上損失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5-07-20
題目有點模糊,是甲跟丙買材料?
Dora avatarDora2015-07-24
是乙(承攬人)跟丙買材料來建房屋的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5-07-25
通說侵權行為客體是物權或人身權,價金是契約而生債權
Daniel avatarDaniel2015-07-26
目前只想到用第二項,丙為故意加損害解包含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