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累加的因果關係的論罪 - 考試Michael · 2013-10-0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手機排板請見諒) 例如甲乙二人事先未有意思聯絡,分別對被害人丙下毒,想要對丙造成傷害 二人的劑量本無致命作用,但由於同時下藥始致丙死亡 甲乙二人同時下毒致生死亡結果僅是一個意外,而意外是不可以被歸咎的 想請問大家 甲乙二人對於丙之死亡結果應如何論罪? 是過失致死? 傷害致死? 還是傷害罪? 或其他? 謝謝大家 -- 考試All CommentsTom2013-10-09傷害罪。死亡結果是異常的因果歷程,也可以說不可預見。Selena2013-10-11謝謝:)Edith2013-10-13分別為殺人未遂!Ula2013-10-15更正、是傷害罪哈Related Posts身障新手一問民事訴訟法「鄧榕」老師台水評價人員複試公佈囉!架構班的必須性102年高考地政上榜心得(各科方法)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