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加的因果關係的論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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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板請見諒)

例如甲乙二人事先未有意思聯絡,分別對被害人丙下毒,想要對丙造成傷害

二人的劑量本無致命作用,但由於同時下藥始致丙死亡

甲乙二人同時下毒致生死亡結果僅是一個意外,而意外是不可以被歸咎的
想請問大家

甲乙二人對於丙之死亡結果應如何論罪?

是過失致死?

傷害致死?

還是傷害罪?

或其他?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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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Tom avatarTom2013-10-09
傷害罪。死亡結果是異常的因果歷程,也可以說不可預見。
Selena avatarSelena2013-10-11
謝謝:)
Edith avatarEdith2013-10-13
分別為殺人未遂!
Ula avatarUla2013-10-15
更正、是傷害罪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