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朝五個人潑酸,三人重傷,其他兩人沒事
A對所有五個人都有重傷故意,也都有著手
問:A成立幾個重傷罪?幾個重傷未遂罪?
A成立三個重傷罪沒有爭議,問題是在其他兩人
我的想法是,既然客觀上有著手,主觀上有故意,就成立兩個重傷未遂罪
但聽說德國通說認為此時重傷未遂不另論,有人可以告訴我為什麼嘛?
這是在王皇玉老師的刑總上看到的,她好像也沒有解釋為什麼……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G930F.
--
#1KU98USY (HatePolitics)
作者 twflash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討論] 東森 年代 壹電視 三立 名嘴竟然口徑一致
時間 Fri Nov 28 23:17:48 2014
───────────────────────────────────────
→ therookie: 現在這時間點帶風向真的沒用了 現實世界的風向早就變了11/28 23:31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