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侵權行為的競合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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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18-04-03T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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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aski (GreedIsGood)》之銘言:
: 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通常可以自由競合
: 例如醫療事故,可以透過醫療契約或侵權行為請求
: 那為什麼43台上639會認為,給付遲延沒有侵權行為的適用?
: 畢竟給付遲延也是債務不履行。判例用一句特別規定帶過,有點沒辦法說服我
: 雖然我知道國考實務見解最大啦,但還是想上來問一下為什麼
: 感謝各位大德

其實我覺得實務見解完全不衝突,只是適用的情況不同。

當債務履行過程中有可歸責事由侵害到「固有利益」,此時即可認為你違反「一般義務」

也就是說這個義務發生在一般日常生活中的每個人之間,當你違反時,

就會有契約責任、侵權責任的競合發生。



但若是債務履行過程中侵害到「履行利益」,此時你違反的是「特別義務」。

這個義務只在特定人之間發生,這個特定人也就是契約雙方當事人,

為了維持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彼此之間可能為了「履行利益」圓滿達成,

有特別的約定規範。此時這種特別約定(也就是契約),需要受到特別尊重,

你這時候不能反過頭來去適用侵權責任,否則彼此之間為了「履行利益」達成所做

的特別約定,就遭到架空。


就以「給付遲延」為例,給付需要合於本旨、不能遲延,不是一般生活義務,

只有在契約當事人之間才會有此義務,此時彼此能可免除遲延給付的輕過失責任,

當你此時卻反過頭來適用侵權責任,就把彼此的約定架空了。


再以「承租人失火」為例,因為不能損毀租賃物,是一個「一般義務」,

每個人都不能去毀損租賃物,所以此時就有侵權責任亦可適用。


我覺得這樣區分,哪時可以競合,哪時不行,就很容易分明白了。



我的老師,許多篇文章都一再強調此觀念。再以借名登記為例,

若是出名人違反約定處分借名人財產,依照實務見解,是有權處分。

那麼此時借名人可向出名人主張侵權責任嗎?還是只能類推委任規定主張?

我本身是認為只能適用契約責任,因為畢竟這是一個「特別義務」。

我也有去求證「雙陳」老師,老師們也是這樣認為。


小小心得,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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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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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salind
at 2018-04-06T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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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4-10T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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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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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4-16T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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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4-18T16:11
這個觀念很清楚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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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4-22T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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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4-28T00:37
推原po帥哥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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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4-29T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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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8-05-02T05:32
感謝解答,講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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