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實例 - 考試
By Daniel
at 2014-04-27T21:22
at 2014-04-27T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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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這則新聞,有關緊急避難的引用,單純討論法條之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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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車遭圍逆向 警「緊急避難」免罰
TVBS作者: 韓上棆 | TVBS – 2014年4月27日 下午1:14
25日下午,立委蔡正元座車遭反核團體阻擋,有民眾直接趴在引擎蓋上,表達訴求,蔡正
元的駕駛沒停車,還一度逆向行駛,開了1.2公里,才把車停下來,警方看了行車記錄器
後,認為蔡正元遭民眾包圍、車窗被打破,符合緊急避難原則,同時駕駛沒緊急煞車、也
沒甩尾,違規部分,不用開罰,也沒有構成殺人未遂,當時有一名林姓女子熱心擋車,蔡
正元也將提告毀損、妨害自由,不過這名林小姐說,因為當時擔心民眾安危,才會追車,
將控告對蔡正元誣告。
攔車民眾林姓婦人vs.家人:「啊!他在做什麼?你看怎麼會這麼恐怖,我們快來幫忙追
!」
兩個人趴在立委蔡正元的車子引擎蓋上,駕駛持續往前開,而且沒有停下的打算。攔車民
眾林姓婦人vs.趴車男子:「唉唷,他來撞你的車啦,他肇事逃逸啦,我要救人!我不管
是誰啦!」
車子逆向不停,直到抵達派出所,才完全靜止,警方看了蔡正元的行車記錄器,認為車輛
行駛過程,沒有緊急煞車,也沒有甩尾,不算殺人未遂,而且當初蔡正元從監察院離開時
,先被民眾團團包圍,接著車窗就被人打破,遇到阻攔的人沒停車,符合緊急避難的正當
防衛,沒開罰單。
但同一天在監察院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的車也被民眾包圍,駕駛沒踩油門離開,直到隨扈
和警方開道,車才開走,蔡正元的車明明在路旁也碰到員警,怎麼不請求協助,反而往前
走?
攔車民眾林姓婦人:「沒有急煞沒有什麼,這就不代表殺人未遂?那一整段逆向呢,那再
來一開始就是闖紅燈左轉,那又是什麼?」
見義勇為、幫忙攔車,解救趴在立委車上的兩人,林小姐擋車舉動,反被蔡正元告毀損和
妨害自由,無保請回的她非常生氣,將反告蔡正元誣告,也請檢方一定要將立委車子的行
車記錄器全部保留,聽聽看,車內到底是誰說,撞上去、撞上去。
http://tinyurl.com/ms29nth
==============================================================================
《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
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以這個案例來說,為什麼警方說符合緊急避難原則?
車子毀損 VS 生命危險
兩相比較,感覺好像過當了,有違比例原則?
不曉得大家的看法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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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元車遭圍逆向 警「緊急避難」免罰
TVBS作者: 韓上棆 | TVBS – 2014年4月27日 下午1:14
25日下午,立委蔡正元座車遭反核團體阻擋,有民眾直接趴在引擎蓋上,表達訴求,蔡正
元的駕駛沒停車,還一度逆向行駛,開了1.2公里,才把車停下來,警方看了行車記錄器
後,認為蔡正元遭民眾包圍、車窗被打破,符合緊急避難原則,同時駕駛沒緊急煞車、也
沒甩尾,違規部分,不用開罰,也沒有構成殺人未遂,當時有一名林姓女子熱心擋車,蔡
正元也將提告毀損、妨害自由,不過這名林小姐說,因為當時擔心民眾安危,才會追車,
將控告對蔡正元誣告。
攔車民眾林姓婦人vs.家人:「啊!他在做什麼?你看怎麼會這麼恐怖,我們快來幫忙追
!」
兩個人趴在立委蔡正元的車子引擎蓋上,駕駛持續往前開,而且沒有停下的打算。攔車民
眾林姓婦人vs.趴車男子:「唉唷,他來撞你的車啦,他肇事逃逸啦,我要救人!我不管
是誰啦!」
車子逆向不停,直到抵達派出所,才完全靜止,警方看了蔡正元的行車記錄器,認為車輛
行駛過程,沒有緊急煞車,也沒有甩尾,不算殺人未遂,而且當初蔡正元從監察院離開時
,先被民眾團團包圍,接著車窗就被人打破,遇到阻攔的人沒停車,符合緊急避難的正當
防衛,沒開罰單。
但同一天在監察院前,立法院長王金平的車也被民眾包圍,駕駛沒踩油門離開,直到隨扈
和警方開道,車才開走,蔡正元的車明明在路旁也碰到員警,怎麼不請求協助,反而往前
走?
攔車民眾林姓婦人:「沒有急煞沒有什麼,這就不代表殺人未遂?那一整段逆向呢,那再
來一開始就是闖紅燈左轉,那又是什麼?」
見義勇為、幫忙攔車,解救趴在立委車上的兩人,林小姐擋車舉動,反被蔡正元告毀損和
妨害自由,無保請回的她非常生氣,將反告蔡正元誣告,也請檢方一定要將立委車子的行
車記錄器全部保留,聽聽看,車內到底是誰說,撞上去、撞上去。
http://tinyurl.com/ms29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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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
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Q:以這個案例來說,為什麼警方說符合緊急避難原則?
車子毀損 VS 生命危險
兩相比較,感覺好像過當了,有違比例原則?
不曉得大家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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