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鍰裁處最低額之截堵規定(李澤)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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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是李澤的行政法函授

函授中有關罰鍰截堵規定的說明如下

商登法處 2萬-6萬

建築法處 1萬-8萬


所以在一行為法規競合從一重之結果

行政機關裁量範圍在2萬-8萬間


以上是李澤給的結論



但個人認為似不符合行政罰法24I但書: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於案例中各該規定罰鍰下限:商登法2萬、建築法1萬

各該規定最低額不是建築法的1萬嗎?

所以行政機關得裁處範圍不是應該是1萬-8萬?

怎麼會是2萬-8萬?


感覺李澤給的結論比較像是刑法55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是我有漏慮什麼地方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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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anna avatarZanna2014-07-07
因為你忽略了"各" 這個字 2法的交集 2萬以上 包含1萬
Emily avatarEmily2014-07-10
2萬以上一定包含1萬以上吧??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4-07-13
原本我的想法跟你一樣,後來警特考出來才知道錯了。
Andrew avatarAndrew2014-07-15
所以24I但的意思是,各規定的最低額都不能低於,所以裁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4-07-16
罰下限是要取各規定的最低額中,最高的瞜?
Megan avatarMegan2014-07-21
一樣有想像競合的封鎖效應
Eartha avatarEartha2014-07-21
只是國文問題吧? 法條規定很清楚 不能低於"各"規定最低額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4-07-22
假設罰1萬5 不就低於商登法規定最少要罰2萬? 當然取最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