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義交指揮交通被車撞,此時如何認定其公務員地位?
個人一直認為義交義消民間拖吊業者就是行政助手,無公務員地位。
但卻有網友指出,指揮交通為公權力行使,所以義交是刑法上公務員,跟行政法範圍
不一致。
查李允呈的分則只有寫,民間拖吊業者不屬於刑法上公務員,乃是行政助手。
雖然不是講義交,但這不也是表明認定標準或檢驗順序是一樣的嗎?
刑法行政法念這麼久,竟然在最基本的概念上一瞬間突然搞迷糊了,
希望有板友能指出鬼打牆的盲點,如果有判決判例能參考更好,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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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optimistic~
Tomorrow will be 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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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交指揮交通被車撞,此時如何認定其公務員地位?
個人一直認為義交義消民間拖吊業者就是行政助手,無公務員地位。
但卻有網友指出,指揮交通為公權力行使,所以義交是刑法上公務員,跟行政法範圍
不一致。
查李允呈的分則只有寫,民間拖吊業者不屬於刑法上公務員,乃是行政助手。
雖然不是講義交,但這不也是表明認定標準或檢驗順序是一樣的嗎?
刑法行政法念這麼久,竟然在最基本的概念上一瞬間突然搞迷糊了,
希望有板友能指出鬼打牆的盲點,如果有判決判例能參考更好,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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