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惡意扣九天薪水跟未依規定支付加班費怎麼寫存證信函(已離)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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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13-11-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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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七月暑假在一間撞球館打工,應徵晚班人員,表面上是撞球櫃台服務人員,
但私底下也有私設賭博電玩,所以到12點後是一人顧店,從下午6點工作到2點,
,有櫃台獎金還有全勤獎金櫃台津貼,2點過後加班一小時為125元!
   進去試作幾天,老闆及前輩說不需常加班,但是交接給我的事後,卻經常加班到早上5-7點,後來工作了一個月,發薪水發現薪水並不如老闆所說,被貶為工讀人員,沒有櫃檯獎金與津貼連加班費也是一樣時薪100!!!
    剛好那時候有颱風天,颱風天的時候我們那個地區淹水淹到大腿至停班停課無法騎車封路!跟老闆報備請假無法上班,但是看到薪水傻眼還被扣了一千!
看到薪水傻眼,有了辭職的念頭,須經常性加班到早上,卻得到不平等的薪資,忍受不了,後來再開會跟老闆提說要離職,估計做到下禮拜三,老闆叫我考慮清楚,再跟他講,當下我跟老闆說我確定了,老闆卻沒回應..
後來禮拜三到了,也沒回應,多做了一個禮拜,但是身體已經忍受不住不合理的加班的摧殘,
於是我打電話給老闆說:上次開會不是說做到禮拜三,然後又怎一直在上班,
老闆說:那你是否今天不來了?
我就回答:對阿
老闆回:那我知道了
到了發薪日老闆卻說我沒依規定離職 扣曠職+加班費
算一算我至少還有8天班 加班沒算的話至少有5-6000錢沒領
可是卻被老闆全部扣光了!!!!!!!!!!
請問各位大大 , 該如何處理是否錢要得回來?
那些錢丟到水溝我也開心捐出去也爽 就是不想給惡質老闆給掏去!!!
網路上有爬文,要寫存證信函,是否內文都要很官方呢

All Comments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3-11-11T13:10
關於你的問題解釋如下~~ 一.基本工資問題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02/01/01起~時薪109元.違反者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在此你有提到,櫃台獎金,全勤獎金,櫃台津貼,假設你另有領取前述津貼或獎金(不論其中一項或二或三項之合計),因皆屬於經常性給予,故必須列入基本工資計算...
所以時薪100元+櫃台獎金,全勤獎金,櫃台津貼=高於109元,計屬於合法工資給予,但假設不論是否有領取,其時薪仍低於109元,雇主就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規定.
另外,加班費計算如下,超過八小時之後(02:00以後)前二小時*1.33倍 100元*1.33倍=133元 注意:基本工資109元第二小時~~第四小時 100元*1.66倍=166元 注意:基本工資109元
勞基法規定,當日加班時數最高不得超過四小時,超過則又違反勞基法,又可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颱風假扣薪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依照民法相關規定,雇主可以不發給當日工資。基此,台風當日休假得不給工資,但雇主另行扣薪一千元,已違反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
違反22條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二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勞工未依照規定離職~~扣曠職+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勞工欲終止契約時,只要履行預告期間義務,即可逕行離職,不需具何理由,亦不須經雇主同意。雇主逕以勞工未辦理移交手續,拒絕發給工資,為法所不許。因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不知你在此所謂扣曠職+加班費是何意思?
勞工曠職依法雇主得以不給薪,但僅限於曠職日數,不得另行規定作懲罰性扣薪..也就是雇主若曠職日不給薪之外,又另行追加扣薪行為,則違反勞基法22條規定.至於不給加班費,業明顯違反勞基法22條規定. 最後~~存證信函是在你的浪費時間,存證信函僅是通知作用,根本無任何法律作用.
建議你~~直接向工作地勞工局提出調解手續,不但免費又快速(約20天左右開調解會),另一層勞工局有裁罰權,雇主若不好好想想給你不足工資,恐將難逃被裁罰命運,而其罰款遠高於你不足工資多多.....雇主應該不會跟前過不去吧.
祝順心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3-11-10T15:57
拜託~你這種簡單的問題問我就對了
我在勞工局服務過
這種事簡單啦~
你就跑去公司所屬縣市的勞工局 把你要陳請的內容簡單扼要的寫清楚
當然你要講的重點有2個
一個是加班費不給 一個是亂扣你薪水
你就主張2條就可以了
加班費不給 違反勞基法第30條
亂扣薪水 違反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把你要說的內容與證據 盡量充分準備
勞工局會委外請協調人 在約定的時間地點 請你和公司的代表作協調
原則上我們都是站在勞方的立場
只要你堅持勞基法第 26與30條 就贏定了!
2013-11-09 20:50:43 補充:
大哥~還不賞我點數麻^^
我快停職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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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1-08T00:00
請問考試時除了需要有高中畢業外是否一定要有工作經驗一年呢?有些人要.有些人說不用,麻煩給我確切的答案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