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在留學機構當代辦的小姐,最近我們家瘋老闆說我的業績不好,本來的薪水
是三萬五,要砍我變成兩萬五,我當下真的很生氣...後來決定不做了..
很幸運的是我後來有找到另外一樣性質的留學代辦機構,現在來了.
我們可惡的老闆居然要告我,他覺得我當初也簽競業禁止條款,完全的不能從事
這行業,我真的覺得很沒有道理ㄟ...
我不想向他低頭求她給我一口飯吃,可是又怕他把事情鬧大了,直接寄存證信函
到現在呆的公司,姐妹們我到底要怎麼做????
當初簽的兩年約,我也到期了,現在就因為牽了那各約,就不能從事同性質的工作,
這樣不也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有工作權嗎??
為什麼明明可惡的是老闆,我卻要向他低頭,還有我需要告訴現任公司的主管嗎??
我不想給主管壞印象,而且我才剛進去一兩星期而已,也還在試用期阿....
深深覺得既無奈,又不知道怎麼半???
可否給我一些建議,如果是非是這樣分的,那還有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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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幸福..不要一心一意奢望別人給,
那是一件很痛苦的事!!
與其奢望別人給你幸福.....不如自己 "創造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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