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老闆解僱孕婦又遲遲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 - 工作Zenobia · 2010-12-0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明年一月就要生產了老闆卻在11月13日那天說…因為公司資金不足…叫我12月就不用再進公司在11月30日最後上班日也沒有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老闆宣稱:11月30日尚未離職…無法開立證明)但是…今天已經12月2日了…仍然沒有接到任何通知請問我該怎麼辦?工作All CommentsTristan Cohan2010-12-06中華民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在其境內不適用它國法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James2010-12-06在這雞婆一點,提醒您一下.所謂娶妻前生子後:一個家有錢沒錢,要看太太的名字好不好!男人代表事業,新生兒命名,關係著一個家庭六年之內感情、錢財、事業的成敗.新生兒名字取的好,六年之內給家裡帶錢財,買車子買房子,給爸爸帶事業,(升職或開公司創業)取的不好嚴重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經常可以在報章雜誌看得到,很多家庭出問題,小孩都在0.~6歲之間,{甚至還在懷孕,就生離死別!}很多人不知道,新生兒的名字,會影響一個家六年的成敗!我把我的經驗告訴你Madame2010-12-05「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台灣什麼時候變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了」??勞動法?你拿對岸的東西來幹麻??...Elma2010-12-04這無疑是侵犯人權權利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27條的規定(見下)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Related Posts請幫我分析一下紫微命盤好嗎...感激不盡請教各位大師幫我看紫微命盤分手一個多月了。還有機會嗎?誰能幫我解開這煩惱台北2010跨年3日遊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