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考試
By Anonymous
at 2014-05-15T23:47
at 2014-05-15T23:47
Table of Contents
考試院修正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4/05/15 13:53:01)
考試院院會15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
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自民國86年7月25日訂定發布施
行至今,共11次修正,此次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法及實務作業需要,故修正本辦法。
黃秘書長並指出,本次計修正條文8條及增訂2條條文,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增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為保留
受訓資格事由,並將申請期限限定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二、統籌將停止訓練人員申請重新訓練之期限、程序、訓期重新起算,以及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等合併規範。
三、增加受訓人員因服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傷假,致無法繼續接
受訓練,可申請停止訓練之規定。
四、增加「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
練期間二分之一」須廢止受訓資格之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48070.aspx#.U3ThCvmSySp
--
--
(中央社訊息服務 2014/05/15 13:53:01)
考試院院會15日通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請
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自民國86年7月25日訂定發布施
行至今,共11次修正,此次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法及實務作業需要,故修正本辦法。
黃秘書長並指出,本次計修正條文8條及增訂2條條文,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增加「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為保留
受訓資格事由,並將申請期限限定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
二、統籌將停止訓練人員申請重新訓練之期限、程序、訓期重新起算,以及應依參加訓練
當年度訓練計畫等合併規範。
三、增加受訓人員因服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公傷假,致無法繼續接
受訓練,可申請停止訓練之規定。
四、增加「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捐贈骨髓或器官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
練期間二分之一」須廢止受訓資格之規定。
訊息來源:考試院
http://www.cna.com.tw/postwrite/Detail/148070.aspx#.U3ThCvmSySp
--
推 bbdirty5566:家裡有一件藍鳥40號T恤 現在跟垃圾一樣01/21 09:02
→ WeAntiTVBS:王在藍鳥是穿67吧 那跟垃圾沒兩樣無誤01/21 09:04
推 a60525025:大樹在藍鳥又不是40..........01/21 09:05
推 cchmaddux:唬爛也不打草稿 去年藍鳥隊40號球衣是隊上投手教練穿的01/21 09:15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4-05-16T03:28
at 2014-05-16T03:28
By Rosalind
at 2014-05-18T22:54
at 2014-05-18T22:54
By Callum
at 2014-05-23T02:09
at 2014-05-23T02:09
By Donna
at 2014-05-27T04:09
at 2014-05-27T04:09
By Noah
at 2014-05-29T02:32
at 2014-05-29T02:32
By Selena
at 2014-06-01T19:17
at 2014-06-01T19:17
Related Posts
還是計算機的問題
By Necoo
at 2014-05-15T23:12
at 2014-05-15T23:12
邊補習邊工作嗎?
By Hedda
at 2014-05-15T23:11
at 2014-05-15T23:11
建議開Exam_diary新版 (純murmur)
By Catherine
at 2014-05-15T22:08
at 2014-05-15T22:08
98地特/資料結構
By Mason
at 2014-05-15T21:46
at 2014-05-15T21:46
工程數學
By Tom
at 2014-05-15T21:12
at 2014-05-15T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