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公告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 考試
By Xanthe
at 2015-02-02T21:57
at 2015-02-02T21:5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owar (戰鬥目的即戰士生存意義)》之銘言:
: ※ 引述《Scansnap (1234)》之銘言:
: : 抱歉 原文吃光光 先說我考不取 不用叫我考上再擔心XD
: : 只是這辦法真是相當詭異 純粹討論
: : 我好奇的是 是不是我老花了 為什麼沒有一般組/專業組的比例??
: : 我害怕的是這比例如果用法規命令的方式來決定
: : 會不會 雖然有四年的落日條款
: : 但是比例會逐年降低 加上 錄取人數降低
: : 實際上 一般組落日前只剩不到百人
: : 另外 票據法竟然就"靜靜的"廢考了
: 司法官考試規則現行條文
: 第五條
: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法律倫理。
: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
: 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 一、憲法與行政法。
: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
: 修正為強制執行法。
: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條文
: 第九條
: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法律倫理。
: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
: 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 一、憲法與行政法。
: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拜託一件事情,司法官沒有要廢考票據!!!
: 司法官沒有要廢考票據!!!!
: 司法官沒有要廢考票據!!!!! (因為有點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 : 另外 律師考取沒有實習也不能考 是這樣嗎
: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條文第14條修正理由
: 爰參酌現行公職專技類科將具備專業證照及相關工作經驗之規定,於應考資格中
: 增加「領有律師證書」及「三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工作經驗之年限起點認定
: ,包含領有律師證書前或後之工作經驗;工作經驗之年資以擔任專職為限,擔任
: 職務不限於法律相關事務,以應司法官職司各行各業審判或偵查之工作,亦達簡
: 政便民之效。
講真的 算放很寬了 很有可能會被推過
要抗議的要快
這兩年還有立委選舉 最後機會了
這是在彌補考取年齡偏低的問題 考選公報上自己承認過 專訪也是
但這一切都是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
很可怕的行政腦殘
完全轉嫁考生
最先是人數連年增加 閱卷不爽
所以改一二試 硬降回三千人水準
又因為這樣 錄取年齡莫名奇妙的連年降低 每年都有應屆上榜者
老考生越來越少
所以硬要三年 拉回改制前的28歲平均年齡 (不然為什麼不是兩年 一年? 三年特別在哪)
最先討論的草案是
必須要律訓及格 相關工作三至五年
相關工作又是法制 律師等等
被批評又是小圈子內找人
同質性那麼高 又會有啥社會經驗 被噹很慘 命中要害 也凸顯改制的謬誤
現在改成律師證書 等於只要律師考試及格 每年900人 又可以消化惡果
又沒有工作內容限制
全職保全三年也行
以定錨效應而言 真的看似是造福考生
無腦的立委們 看一看感覺不錯 有說理基礎 大概就會通過當作立法績效了
馬政府 考試院也樂得當自己司法 考試政績
上下交相賊
通過的機會真的很大
還寄望公平考試 以考試翻身的考生
真的要為自己發聲了
這步再改下去 司法官考試大概就掰了
: 如果照修正條文第14條修法理由,
: 要件其一只要「領有律師證書」就可以報考律師證照組
: 領律師證書大部分都是在律訓的時候
: 全班統一繳交合格證書+文件+1500元給法務部換回來...
: 所以如果照修正理由解釋,你只要把那張律師證書換回來就可以報考了...
: ......(應該是這樣吧)
: 以上,指教了
--
: ※ 引述《Scansnap (1234)》之銘言:
: : 抱歉 原文吃光光 先說我考不取 不用叫我考上再擔心XD
: : 只是這辦法真是相當詭異 純粹討論
: : 我好奇的是 是不是我老花了 為什麼沒有一般組/專業組的比例??
: : 我害怕的是這比例如果用法規命令的方式來決定
: : 會不會 雖然有四年的落日條款
: : 但是比例會逐年降低 加上 錄取人數降低
: : 實際上 一般組落日前只剩不到百人
: : 另外 票據法竟然就"靜靜的"廢考了
: 司法官考試規則現行條文
: 第五條
: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法律倫理。
: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
: 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 一、憲法與行政法。
: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本考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第一試應試科目綜合法學(二)之海商法
: 修正為強制執行法。
: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條文
: 第九條
: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法律倫理。
: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
: 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 一、憲法與行政法。
: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拜託一件事情,司法官沒有要廢考票據!!!
: 司法官沒有要廢考票據!!!!
: 司法官沒有要廢考票據!!!!! (因為有點重要所以要說三遍)
: : 另外 律師考取沒有實習也不能考 是這樣嗎
: 司法官考試規則修正條文第14條修正理由
: 爰參酌現行公職專技類科將具備專業證照及相關工作經驗之規定,於應考資格中
: 增加「領有律師證書」及「三年以上工作經驗」。其中工作經驗之年限起點認定
: ,包含領有律師證書前或後之工作經驗;工作經驗之年資以擔任專職為限,擔任
: 職務不限於法律相關事務,以應司法官職司各行各業審判或偵查之工作,亦達簡
: 政便民之效。
講真的 算放很寬了 很有可能會被推過
要抗議的要快
這兩年還有立委選舉 最後機會了
這是在彌補考取年齡偏低的問題 考選公報上自己承認過 專訪也是
但這一切都是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
很可怕的行政腦殘
完全轉嫁考生
最先是人數連年增加 閱卷不爽
所以改一二試 硬降回三千人水準
又因為這樣 錄取年齡莫名奇妙的連年降低 每年都有應屆上榜者
老考生越來越少
所以硬要三年 拉回改制前的28歲平均年齡 (不然為什麼不是兩年 一年? 三年特別在哪)
最先討論的草案是
必須要律訓及格 相關工作三至五年
相關工作又是法制 律師等等
被批評又是小圈子內找人
同質性那麼高 又會有啥社會經驗 被噹很慘 命中要害 也凸顯改制的謬誤
現在改成律師證書 等於只要律師考試及格 每年900人 又可以消化惡果
又沒有工作內容限制
全職保全三年也行
以定錨效應而言 真的看似是造福考生
無腦的立委們 看一看感覺不錯 有說理基礎 大概就會通過當作立法績效了
馬政府 考試院也樂得當自己司法 考試政績
上下交相賊
通過的機會真的很大
還寄望公平考試 以考試翻身的考生
真的要為自己發聲了
這步再改下去 司法官考試大概就掰了
: 如果照修正條文第14條修法理由,
: 要件其一只要「領有律師證書」就可以報考律師證照組
: 領律師證書大部分都是在律訓的時候
: 全班統一繳交合格證書+文件+1500元給法務部換回來...
: 所以如果照修正理由解釋,你只要把那張律師證書換回來就可以報考了...
: ......(應該是這樣吧)
: 以上,指教了
--
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By Agatha
at 2015-02-05T16:04
at 2015-02-05T16:04
By Steve
at 2015-02-10T15:24
at 2015-02-10T15:24
By Bethany
at 2015-02-12T16:40
at 2015-02-12T16:40
By Quintina
at 2015-02-13T05:22
at 2015-02-13T05:22
By Valerie
at 2015-02-14T03:38
at 2015-02-14T03:38
By Gilbert
at 2015-02-17T15:20
at 2015-02-17T15:20
By Carol
at 2015-02-20T00:51
at 2015-02-20T00:51
By Audriana
at 2015-02-20T07:18
at 2015-02-20T07:18
By Elvira
at 2015-02-20T16:36
at 2015-02-20T16:36
By Charlie
at 2015-02-21T06:22
at 2015-02-21T06:22
By Hedwig
at 2015-02-23T12:45
at 2015-02-23T12:45
By Ivy
at 2015-02-24T13:13
at 2015-02-24T13:13
By Robert
at 2015-02-27T08:12
at 2015-02-27T08:12
By Lydia
at 2015-03-03T13:55
at 2015-03-03T13:55
By Lydia
at 2015-03-04T09:02
at 2015-03-04T09:02
Related Posts
103徐喬經濟學
By Thomas
at 2015-02-02T21:52
at 2015-02-02T21:52
104年警察、一般警察、鐵路特考及退除役
By Kristin
at 2015-02-02T21:20
at 2015-02-02T21:20
有人留存賴昆芳的筆記嗎?
By Agnes
at 2015-02-02T21:18
at 2015-02-02T21:18
證基會四月份電腦考試時間表
By Aaliyah
at 2015-02-02T21:14
at 2015-02-02T21:14
網路概論 Layer 2 與 Layer 4 疑問
By Edwina
at 2015-02-02T21:07
at 2015-02-02T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