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銓 有關獎懲章節 其中一句話 不知其意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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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唸到現行考銓制度 有關獎懲的章節

其中有一句話 實在看不懂它的意思

請版上的考友 解惑一下 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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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敘述 大略節錄

法官 檢察官之懲戒自民國101年1月6日起適用[法官法]中之相關規定辦理

,而不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一 懲戒事由

(一) 法官: (法官法49條 30條)

1.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1)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略
(2) 有第21條第1項第2款......
(3) 違反第15條第2項 第3項......
(4) 違反第15條第1項......
(5) 嚴重違反辦案程序......
(6)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
(7)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2.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其中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這句話

看來看去 真的不懂它的意思 ( 也許是自身語文理解能力不夠好 XD )


請版上高手 解釋一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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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20-07-18
就是法官對該法的見解即便很新奇也不能說他不對
Eartha avatarEartha2020-07-21
應該是說法官在解釋法規的時候用語或觀點再新奇,也
不能當成法官評鑑的依據
Faithe avatarFaithe2020-07-25
換句話說法官非程序 實體內容違法 僅係針對法條適用見解
Bennie avatarBennie2020-07-26
不同也不能把它當作評鑑內容 也可以說是 如果你平常辦公
Wallis avatarWallis2020-07-28
大白話是:法官對於任何法律 個人的解釋或見解
Olive avatarOlive2020-07-30
不能以此拿來作為對此法官平日工作表現上的評價?
Rachel avatarRachel2020-08-02
就是即便它的判決採用學說上的極少數說也不能說很荒謬
,要送評鑑
Mia avatarMia2020-08-02
法官怎麼解釋法律是他的權力,不能因此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