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銓-薦任升官等考試資格的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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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afishcat (海魚~)》之銘言:
: 根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 (1)法定任用資格委任或委派五職等滿三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 (2)仍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且具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現任委五人員,具第一款年資俸級
: (以上都沒問題)
: 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why? 考上升官等不是才薦6?
: (4)依升官等訓練,現任薦任或薦派6-8等(那若已是7等,考完會變6等還是維持7等?)
: (5)仍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6-9(一樣的問題,那他為什麼要考?)
: 謝謝~

你的疑問也是我當初的疑問
記得當時補習班老師是這樣解釋
任用法第17條
第一項 公務人員官等之晉升,應經升官等考試及格

但有兩個例外就是第二項和第六項

只從第二項來看,想不參加考試就想從薦任升簡任
須符合考績和年資的規定
另外要通過簡任升官等訓練合格
依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說明
必須有相當薦任考試及格之資格才能參加簡任升官等訓練

所以這些人他們經過考試之後,並不會升職等但有兩個好處

1.取得因考試及格的任用資格(原本是依法銓敘合格(5)與依法升等合格(4))

2.有機會取得參加簡任升官等訓練的資格

以上說明對考試應該沒幫助(不會考),要更深入的瞭解應該要去公務員板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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