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發問,突然想起了同樣是任用法降調的問題XD
任用法第18條當中規定「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
但上郭老師課的時候,老師好像提到一旦「自願降調」則無此限制
(用語好像是:他都已經自甘墮落了)
也就是只要當事人同意,即可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職務!?
但奇怪的是,當老師帶到相關例題時,又說
「當事人同意降調非主管職務後,仍應考慮是否在原單位任職?」
所以有點搞迷糊了......
究竟這個條文,是否適用所有人員?(意即包含「自願」、「非自願」)
還是僅適用於「非自願降調」之人員?
困擾一段時間了,還煩請大家幫忙解惑,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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