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未獲救濟時,
得另行再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聯席會議)
而我的疑問是,
那其他法規的聲明異議未獲救濟時,
可否再另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呢?
網路上查到的結果是,
行程法之聲明異議並無此適用,
有高手知道更為詳盡的分辨嗎?
(包含其他法規的聲明異議)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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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另行再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聯席會議)
而我的疑問是,
那其他法規的聲明異議未獲救濟時,
可否再另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呢?
網路上查到的結果是,
行程法之聲明異議並無此適用,
有高手知道更為詳盡的分辨嗎?
(包含其他法規的聲明異議)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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