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得否進一步提起訴願 訴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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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未獲救濟時,
得另行再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97年聯席會議)

而我的疑問是,
那其他法規的聲明異議未獲救濟時,
可否再另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呢?

網路上查到的結果是,
行程法之聲明異議並無此適用,
有高手知道更為詳盡的分辨嗎?
(包含其他法規的聲明異議)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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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scar avatarOscar2014-11-10
行程174
Quanna avatarQuanna2014-11-13
所以行程法所有聲明異議均屬程序行為,不得單獨提起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11-18
救濟,僅得依APA174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無例外
是嗎? 那其他法規呢..比如行政罰法? 或者問還有什麼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4-11-19
什麼法規的聲明異議於未獲救濟時得單獨提起救濟?謝謝
Erin avatarErin2014-11-20
印象中要區分聲明異議的對象是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來決定後續的救濟程序,行政執行可能是下一VA也可
能只是事實行為
Isla avatarIsla2014-11-24
其他法規有明文的聲明異議規定?也想知道+1
抱歉按到噓...補推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11-28
行政罰法41關於扣留有聲明異議的規定,但法條已經明
Isla avatarIsla2014-11-28
文救濟程序,所以行政罰法可以排除,其他法規是否還
有聲明異義也不太確定...
Edith avatarEdith2014-11-28
其他法規應該還是用一樣的模式去套,原則不許、例外可爭訟
Faithe avatarFaithe2014-11-29
單獨爭訟的目的既然在於權利保障的必要性,若程序中的處分
Hedy avatarHedy2014-11-29
嚴重侵害權利、或欠缺事後救濟可能,即便法無明文,尚非不
Robert avatarRobert2014-12-04
得予以單獨救濟.
Enid avatarEnid2014-12-05
^而有權利保障必要
Andrew avatarAndrew2014-12-07
好的,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