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的處理步驟? - 工作
By Yedda
at 2011-07-23T00:00
at 2011-07-2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在公司上班時,執行工作的項目,不幸遇到職業災害,造成受重傷,公司的同仁在第一時間送醫急救,現在被害人仍在醫院治療中,請問被害人有些什麼權利,以保障自身的權益呢?(被害人家屬是否在事發當時,馬上向勞保局或相關單位舉報,以保障法律的權益嗎?但又怕得罪公司?該怎麼自保呢)
2.如果該公司事發之後,口頭有承諾被害人一些事項,如工作權益(不會被裁員)、醫療費全額負擔、療養這段時間薪資照給,在事後不理會或完全不同,被害人該怎麼辦呢?有什麼事先防範、注意的事項嗎?
3.職災發生後,公司之後一定會向家屬要求合解嗎?還是要我們告上法院才會有所謂的合解!
4.民事求償是指被害人一定要告上法院才可以向公司求償這部份嗎?
5.被害人有可能因為這個職業災害,造成後續需復健、甚至所謂的功能喪失,除了勞保、團保,被害人還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呢?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再請教
1.職災的合解是一定會在發生的嗎?還是要雇主或是被害者有一方主動提出才會有所謂的合解呢?要是都沒有人提出合解會怎樣呢?那時該怎麼辦呢?會有影嚮被害人權益嗎?
2.假設求償金額200萬,勞保給付100萬、團保80萬,雇主負擔20萬,那勞保給付100萬中是否包含了,目前在醫院所花費的醫療金呢(例如:醫院手術、住院花了50萬),那是不是也算在求償金額裡呢?勞保100萬-50萬=50萬+團保80萬+雇住20萬=150萬(實領)是這樣嗎?
3.勞保給付、團保的賠償費用,會不會被公司a掉呢?因為都是公司在辦理賠償的事宜?
2 個已更新項目:
被害者在長庚醫療,醫生告知可以出院,並認定目前的醫療告一段落了,但家屬認為傷口尚未復原,想讓患者照顧到更好,才回家,想轉到其它自費醫療單位,續繼療養,請問被害家屬這樣和雇主要求,是否可以嗎?
2.如果該公司事發之後,口頭有承諾被害人一些事項,如工作權益(不會被裁員)、醫療費全額負擔、療養這段時間薪資照給,在事後不理會或完全不同,被害人該怎麼辦呢?有什麼事先防範、注意的事項嗎?
3.職災發生後,公司之後一定會向家屬要求合解嗎?還是要我們告上法院才會有所謂的合解!
4.民事求償是指被害人一定要告上法院才可以向公司求償這部份嗎?
5.被害人有可能因為這個職業災害,造成後續需復健、甚至所謂的功能喪失,除了勞保、團保,被害人還可以向公司要求賠償呢?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再請教
1.職災的合解是一定會在發生的嗎?還是要雇主或是被害者有一方主動提出才會有所謂的合解呢?要是都沒有人提出合解會怎樣呢?那時該怎麼辦呢?會有影嚮被害人權益嗎?
2.假設求償金額200萬,勞保給付100萬、團保80萬,雇主負擔20萬,那勞保給付100萬中是否包含了,目前在醫院所花費的醫療金呢(例如:醫院手術、住院花了50萬),那是不是也算在求償金額裡呢?勞保100萬-50萬=50萬+團保80萬+雇住20萬=150萬(實領)是這樣嗎?
3.勞保給付、團保的賠償費用,會不會被公司a掉呢?因為都是公司在辦理賠償的事宜?
2 個已更新項目:
被害者在長庚醫療,醫生告知可以出院,並認定目前的醫療告一段落了,但家屬認為傷口尚未復原,想讓患者照顧到更好,才回家,想轉到其它自費醫療單位,續繼療養,請問被害家屬這樣和雇主要求,是否可以嗎?
All Comments
By Hazel
at 2011-07-25T05:43
at 2011-07-25T05:43
有成為 殘廢嗎
身體的何部位
2011-07-24 08:30:03 補充:
員工幾歲
薪水有領到嗎
醫院的醫療自費公司有支付嗎
2011-07-27 09:34:22 補充:
被害者該如何自保自身的權益
最簡單且最有效的方式是
住院期間請公司開立勞保職業災害住院單送往醫院
此職災住院單與門診單主要用途是可以減免健保部份負擔
另一層意思是公司承認此事故是屬職業災害.則職災在法律
上即為確定.就不會有
口頭有承諾被害人一些事項,如工作權益(不會被裁員)、醫療費全額負擔、療養這段時間薪資照給,
的問題
職災的合解是一定會在發生的嗎?
不一定會發生.就此事而言需等到手臂認定為殘廢方可確定
手臂任殘須依據勞保局的失能等級.而勞保局須事故發生後
一年方可審定失能
就法律層面而言.有關的法規是
民法侵權行為.勞動基準法.勞保法
假如薪資 42000 元.勞保保額 42000 元為例.100 07 15 事故
發生.治療一年後痊癒.( 依實際情形再予計算 )
其中 : 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不一定會發生.不一定可以請領
勞保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sub.aspx?a=EKJzGz3Hdf4%3d
勞動基準法 第七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五十九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例如:醫院手術、住院花了50萬),那是不是也算在求償金額裡呢?
1. 在醫院住院或門診或日後復健所需要的醫療費用.包含病房
差額.健保不給付藥物.復健器材.看護費用應屬公司應支付
費用.公司可將收據列為公司營業費用
2. 可在每次繳費時請公司到醫院繳納或收據交由公司請款.就不
需再於日後求償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1. 手臂肢體截肢接合不會有 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
的問題.單肢手臂即使截肢也不會喪失工作能力.是會減少
部份工作能力
2. 自受傷日起到痊癒身體恢復可上班期間公司應按月給予原有
薪資 42000 元.如一年期間則應給予 42000 元*12個月
但勞保局所申請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可抵充.所謂可抵充的意思
可能會有
壹.公司按月給薪 42000 元.則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不能申
請.因員工無薪資損失.這也是公務員體系的勞保員工沒有
在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的原因.很多私人大企業也沒有在申
請此項目.
貳.公司自受傷前三日給予全薪.第四日起給予30%的薪資.勞
保給付 70%.二項加總亦為 42000 元.但每月薪資入帳
就少了很多.就要每一.二個月申請一次診斷證明申請勞保
叁.公司按月給薪 42000 元.申請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申
請入員工帳戶後提出歸還公司
3. 上述三種皆屬合法可行.另一種方式是公司給薪 42000 元.
申請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亦歸員工.此屬不適合的方法
4. 上述方式是在於申請勞保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申請書會有
薪資給付的方式須勾選.此勾選需依事實填寫.需負法律責任
5. 所謂可抵充金額包含商業保險 ( 團保 )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經一年治療後依手臂恢復情形可能可以申請勞保失能.失能項目
可能為
http://www.bli.gov.tw//sub.aspx?a=jD65AlL6Ueg%3d
失能給付標準 W 檔 第 二十六.二十七 頁
11-26 一上肢喪失機能者。屬 六 等失能給付 540 日.因職災
加給 50%
42000 元/30日*540日*150%.如有高薪低報則應由公司補
足差額.如無高薪低報.勞保局給付金額就是公司應付擔
勞基法責任
11-28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大關節喪失機能者。屬 九 等
失能給付 280 日
11-32 一上肢遺存顯著運動失能者。屬 七 等失能給付 440 日
11-34 一上肢三大關節中,有一大關節遺存顯著運動失能者。
屬 十一 等失能給付 160 日
當一年後勞保局審定失能確定後才會有工作能力損失的問題.也就是確定民法侵權行為才發生.
但如果公司願意終生僱用員工且不影響原有薪資則就無工作能力
損失的問題.
但會影響日常生活.此點可請公司作補償.至於補償金額則需勞雇
雙方再行協調.並無一明確金額
所以如要作民事協商
1.可以是請公司確定勞基法的 薪資 醫藥費用
2.日後的工作權力與工作薪資
工作權力 : 有可能無法從事事故前的工作內容.日後應調任
可從事的工作
工作薪資 : 不因工作內容不同而降低原有薪資
3.一年後如勞保局審定失能時.依失能等級做生活補償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511072309...
2011-08-01 13:30:30 補充:
被害者在長庚醫療,醫生告知可以出院,並認定目前的醫療告一段落了,但家屬認為傷口尚未復原,想讓患者照顧到更好,才回家,想轉到其它自費醫療單位,續繼療養,請問被害家屬這樣和雇主要求,是否可以嗎?
健保有其治療的規定.當病情穩定後.長庚要求出院是正常的
因健保已不再給付長庚的住院費用了
一般的做法是將病患轉到居家附近的...區域型醫院...就是小醫院
繼續治療.也可以用健保+勞保職災.如需要自費藥材可請公司支付
所開立證明也可申請勞保職也災害傷病給付
By Tom
at 2011-07-23T08:03
at 2011-07-23T08:03
2011-07-26 23:42:01 補充:
我想問被害者該如何自保自身的權益,不會讓他的公司逃避該負擔的費用和責任!很怕他的公司來陰的說!連印鍵都不敢讓他公司的人資拿回去蓋章!要他拿給我看是什麼文件後,我才蓋章說! 因為小蝦米對抗大白鯊,通常都好像是輸了!
By Lily
at 2011-07-24T23:59
at 2011-07-24T23:59
二、職災相關保護的部分大致就是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解僱(勞基法第13條)、醫療期間薪資跟醫藥費保障(勞基法第59條)以及醫療後的部分(勞基法第59條),這些都是雇主法定義務,不履行者可申請協調或逕向法院提告。
三、職災發生後可以和解,可以依照法條規定要求最低和解條件,除非雇主不願意給付法定項目可透過勞政主管機關的協調(和解的一種方式)或和解後不履行內容或不經和解直接向法院提告。
四、民事部分就看雙方條件差距,如果相差太大無法達成和解,就是請法院裁定。
五、功能喪失部分可經由勞保方式請領失能給付,如已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改申請失能津貼,而不論勞保或團保都可抵充雇主應負擔金額,即假設與雇主談成200萬和解金,勞保給付100萬,團保給付80萬,雇主只需再負擔20萬,而不是分別請領,變成勞保給付100萬,團保給付80萬,雇主200萬。
2011-07-23 22:43:24 補充:
一、法定雇主責任這是避不掉的,只是其他有關因雇主提供工作環境不良造成的身體損害這部分的民事侵權可以另外要求。
二、醫療部分歸職災傷病給付,勞保另有這些的部分給付,其他醫療終止後的另外計算。
2011-07-23 22:45:03 補充:
包括對原領工資勞保可依投保薪資給付70%,另外由雇主負擔。職災門診部分可用職災門診單,勞工也不必負擔自負額。
2011-07-27 08:40:03 補充:
要自保當然就是保存僱傭關係證明的資料:勞動契約、薪資單這些
費用支出文件:醫療費用單據或其他因此而衍生的支出
這些以後都可以拿來舉證之用(萬一雇主不認帳)
另外要看到文件內容才蓋章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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