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賠償及損害賠償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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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10-12-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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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公受傷,而受傷原因為公司有違反法規情形(在施工地點未發安全鞋,亦未完成在職訓練),現本人欲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主張終止契約,假設本人於12/1到職,12/9受傷,想問:
一、對於第13條內「知悉之日」的定義為何?如本人於12/30經他人告知,該日是否即為「知悉之日」?
二、依13條第6款於30日內終止契約,是否可主張勞方提供非致願離職證明以及支付資遣費、工資終結補償與相關民事損害賠償,以及負責後續醫療費用?
已更新項目:
一、目前正在休工傷假,拿職災單看診治療尚未結束,確定是職災傷害!但是醫師診斷書好像只有寫受傷部位狀況「撕裂傷、甲床脫離、骨折」等!醫療診斷書是不是就是醫師整斷書?!
二、因為事後回公司其他部門的人才告知台積電的FAB是可以穿工作鞋,而且公司工地現場人員都有發,好像是我這個部門的管理者自己未採購(有數人沒發);另有發現公司在事後緊急發布公告要求各部門現場工作單位新進人員,由該部門申購發放!
三、兩次回公司拿職傷單,都遭部門主管冷言冷語,不想待了此公司,所以本人參考網路資料,只是想知道個人權益!
四、受傷未成殘,但造成永久殘害(如大腳趾第一節短少1公分),應如何計算工資終結補償與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2 個已更新項目:
一、今日去檢查,因當初腳趾骨外露,皮瓣長合慢,致尚未痊癒,現轉由外傷整形外科處理。碎骨殘留暫不處理(切除部份末端趾骨暫不處理)。
二、公司在新竹,事件發生時勞檢所及公安皆未到場,至於職災發生報告表?沒見過,也不知其內容,但公司工安組長好像在11月底還是12月初有打電話問事發狀況。事發有人證,部門經理、組長和同事及點工在場。
三、是否有好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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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0-12-23T18:00
如果假設您的說法成立~~那麼公司會給你職災門診單,如有開刀會再給你職災住院單,就目前來說,你應該關心的是你的情況是否符合"職業災害"才是重要的,而不是想辦法想開除公司或是拿到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失業給付用)及資遣費,工資終結才對,還有千萬別和公司簽任何文件(例和解書或自願離職書....等)~~以免日後你的權益受損~~
2010-12-20 13:31:57 補充:
一..如果確定是職災~那麼醫生的診斷證明書很重要~上頭必需寫道您應該休養多久~然後你再持診斷書向公司請公休假~一定要請~否則公司會以你曠職三天給你解僱的~千萬別不請假~當然醫生不可能一次開一年份的診斷書~除非傷的不輕~不然每到診斷書時效快到時,請醫生再幫你開,好讓你能向公司請假,切記~~
二..事情發生後公司有做職災發生報告表嗎?還是勞檢所的人有到場呢?事情發生時有無證人~~
三..雖然拿職災單遭受部門主管冷言冷語,但你還是得拿職災單就診阿~這方面你可以請家人幫你向公司索取~你可以 以你目前正在受傷中~~無法親自到公司索取職災單~請公司拿給你所委托的人就行了~~必要時寫份委託書也行~~
2010-12-20 13:32:03 補充:
四..受傷雖未成殘~~但造成永久傷害~~那麼你可以去詢問一下醫生~~你是否符合失能呢?冒味請教你在那個縣市呢?
五..等你醫療快終止時再提問吧~~目前先把傷給顧好~~你之前所說的工資終結這條~~是公司的請求權~~勞工是無法請求的~就我目前所看到的幾乎是沒人拿的到的~所以你還是先顧好傷~~
六..以上個人見解~~只供參考用~謝謝~~
2010-12-22 16:39:43 補充:
一..就如前述所說~~定期回診~並請醫生開立診斷證書~經一年後症狀固定仍無法回復原有狀態,那麼詢問醫生是否符合失能,如有可再請領失能給付,此給付金額較傷病給付多,記得詢問~同時向公司請公傷假~順便請公司幫你請向勞保局請領職災傷病給付~
二..如果沒有職災報告表,你可以向地方的勞動檢查處請求協助,以便萬一日後如有真有要打官司可以做為佐證~~
三..就新竹地區較好的律師我就不清楚了~~抱歉沒幫的上忙~~你可以多看看一些文章~~或許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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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0-12-21T07:01
應該不是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而是依同法第五十九條向雇主求償損害賠償吧因為施工地點未發安全鞋及未完成職前訓練未必就可認定為受傷原因,【醫療診斷書】如何寫?千萬別胡搞用第十四條終止勞動契約喔,屆時人家反將一軍指控你一心想敲竹槓才會小題大作動輒想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申領「失業給付」的意圖,你要如何舉反證?人有人格法有法理,道理上沒有雇主會笨到故意不發安全鞋及不完成職前訓練自己找麻煩所以,這應該是意外事故才對;至於,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不是你講的第十三條第六項)所指知其事實之日為從你知道資方有違法事實之日起算為第一天而同條第一項之「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所指違法情況也未必適用在「因疏失意外致勞工工作受傷」之理由你如果堅持要如此進行,就去試試看,相信你會灰頭土臉滿臉豆花要硬幹之前‧請先看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如有勞資權益事項不懂,到此找答案或留言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0-12-19T07:37
你要主張公司違法,那在你知道公司沒有發安全鞋那天就是知悉之日了,還要經他人告知嗎?
如年資真如你敘述只有幾天,那也不要吵資遣費了,因為算下來根本沒幾毛錢能拿啦,要就針對職災,為那幾毛錢吵資遣費的話是浪費力氣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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