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 ALL
最近這議題似乎很熱
前幾天看到新聞突然想到, 如果今天某甲開車在路上, 等紅綠燈
某乙衝出持棍破壞某甲汽車, 但不甚棍斷掉反彈到某乙, 造成某乙受傷倒地不起
某甲因為車子被攻擊, 慌張下開車就跑, 並未注意到乙倒地不起
小弟想問的是, 某甲是否得論 185-4
照理來說這是客觀的處罰條件, 不論主觀是否故意, 主要是要保障受傷人的權益
所以這條應該跑不掉
但問題是某甲今天是被攻擊, 為了保護自己的財產, 主張緊急避難, 所以跑掉
那這樣子是否可以因為主張緊急避難, 所以免責!?
但問題是, 今天某甲本來就無忍受義務, 因此做出逃跑的行為, 是該論正當防衛
還是緊急避難呢!? 因為正當防衛是指反擊行為正當, 可某甲並無反擊, 但緊急避難
通常用在侵害無辜第三人, 某甲只是逃跑, 到底算哪一種!?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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