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基礎給付,由企業選擇交割方式之疑問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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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裡有這一段話:

「若企業選擇於交割日公允價值較高之交割方式,
企業應將所支付之超額價值
(即所支付現金與原應發行權益工具公允價值間之差額或所發行權益工
具之公允價值與原應支付現金之差額其中之適用者)認列為費用。」

我的疑問是,「交割日公允價值較高之交割方式」,權益交割之FV要如何計算,例如:
 現金交割:1,000股*交割日股價$50
 權益交割:1,200股*??

→??要填入「交割日股價(=交割日FV)」,還是「給予日公允價值(=給予日FV)」呢?

謝謝各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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