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期中轉權益法之投資收益 -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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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蕙真中會下冊(第六版)的135頁,第26題,有類似舊GAAP釋例1的題目,答案也相同。

http://goo.gl/xhqWG

問題綱要:

股權投資期初採市價法(持有10%股權),期中(10/1)購買股票(加購30%股權)改採權益法,

此時該年度之投資收益應該如何計算?

標準答案:

以全年度投資之加權平均股數計算投資收益。(1~9月之淨利10% + 10~12月之淨利40%。)

我的疑問:

這樣的做法在IFRS下依然適用嗎?
畢竟1~9月已經有未實現損益把金融資產調整到市價了,
再多一個投資收益不會反而扭曲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嗎?


PS: 想再請教一個問題,暫停IFRS 9在IAS 39之適用下,
備供出售在處分時之未實現損益應轉已實現損益而非保留盈餘;

那當備供出售轉成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投資,
也要改成轉已實現損益嗎?還是依然轉保留盈餘呢?
我還找不到有資料在說明這段的,先感謝版上神人的開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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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2-08-23
第七版是寫自10/1起認列投收 所以是NI*3/12*0.4
另IAS39下 是入本期損益
Gary avatarGary2012-08-24
超感謝bubbleflower大大的分享!^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