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公司X1年初以服務三年為條件,給500位員工每人100單位之現金股票增值權,
既得後兩年內必須行使。F公司每年底估計股票增值權之公平價值,有關資料如下
年底 公平價值 內含價值 行使人數 當年離職人數 預估未來離職人數
X1 14.4 35 60
X2 15.5 40 25
X3 18.2 15 150 22
X4 21.4 20 140
X5 25 113
X1:(500-95)x100x14.4x1/3=194400
X2:(500-100)x100x15.5x2/3-194400=218933
X3:(150x100x15+253x100x18.2)-413333=272127
(150x100x15=225000
請問股票增值權不是依公平價值衡量嗎(除非沒公平價值才依內含價值)?
為什麼x3行使日要依內含價值來計算?
看了很久還是看不太懂,麻煩大家了,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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