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假屆滿,銷假上班卻被迫調職,我不接受但被發存證信,合法嗎 - 工作
By Edith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在今年6月1日請育嬰假半年,應該在12月1日復職,
但11月底打電話找不到公司老闆娘跟老闆(手機號碼都換了)
到12/1終於找到了老闆娘,
告知她我要復職,
但她卻告訴我:沒有原職缺原職務我要復職只能去門市上班
我原本工作性質為:會計行政助理,工作地點為:台北縣板橋市
但調職後工作性質為:門市小姐,工作地點更從板橋變動到台北縣汐止市(社后門市)
薪水也從原先的23000+全勤2000降低成17880!更沒有補貼車資!
雖然工作時間不變~周休二日!早上8點半-下午5點半
但是我光從板橋到汐止社后門市的單趟車程就要超過1個小時!(沒有直達車必須坐火車再走路去公車站坐到社后走去工作地點!)
我12/1告知她我無法接受這項工作調動!
但她告知若我不接受也沒辦法~沒有其他職位給我
我當日有告知她要先與家人討論
12/3我再次打電話給她告訴她我沒辦法接受此工作調動,
她卻告訴我我無故曠職,應該早就要去上班卻沒去~
她叫我回公司詳談...我電話掛掉馬上就去公司~
到公司後她還是堅持無法提供其他工作給我
只能叫我去社后~我不接受也沒辦法
我請他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
她卻不肯,說是我不去工作而非不給我工作.....
還叫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她有當我的面打電話給勞工局~
勞工局有請她資遣我~她卻不願意!
我還有告訴她,若沒有原職位!請她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
我不會要求遣散費之類的~
她當然不肯~要逼我自動離職
講到後來她還跟我說~不然如果你覺得要去勞工局嗎?
我說:好ㄚ~那去那邊至少有專業人士
所以她還印單子給我去申請調解!
我去申請調解~
勞工局跟我說她這樣犯法~
叫我要先發存證信函給她,告知她我不接受調動!
她也違反調動原則,所以我可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勞工局教我寫的)
(內容有註明調動內容差異太大!)
我12/3發了存證信函,也依照老闆的意思去申請調解!
結果我剛剛收到公司寄給我的存證信函~
內容是我無故曠職,沒有去社后上班,
請問她這樣合法嗎?
這樣對我去調解會不會有影響?
很急~麻煩請懂的人為我分析!
非常感謝!
已更新項目:
to 阿j:寄出存證信函時間點應該是一樣的12/3!
(因為我有去公司跟公司協調不成,公司才叫我去勞工局申請協調!)
只是公司12/4沒上班,必須在周一才會收到我12/3寄出的存證信函~
您說的門市有周休二日很少見!沒錯~因為我們公司門市是設櫃在中華電信內~
有業績獎金~會有!但是業績必須達成才有~(很合理!沒達成沒理由叫老闆給獎金)
但是達成目標要15-20萬營業額~不過那門市開店以來沒超過8萬營業額~
要達成目標根本不可能~!!所以每個月只能領固定底薪~扣掉每天車資!!每個月還能剩下多少錢呢?不是我不願意配合調動~是調動的內容改變太多了!
我會先找工作,而公司方面會等協調會在談論!
2 個已更新項目:
to 張健:我寄出的存證信函內有註明因為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6項所以我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另外我是申請協調~~如果公司去協調也擺爛不開非自願單!那沒法律效率怎辦?會沒結果的開協調會嗎?
其實我只要求她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我不會去跟她要資遣費!!但是她就是要擺爛不給我~要逼我自動離職,我在協調單上已經勾選申請協調必須要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單跟遣散費!因為老闆有跟我說:遠傳電信也有員工去申請協調,到最後是員工敗訴!意思是我去的話也是一樣的結果!他可以調我去別的點上班~而我不能拒絕!我要拒絕就是自動離職~
3 個已更新項目:
迎戰千禧:我懂你說的,我也有告知公司,沒有一定要原職位,而是他開出的調動條件真的差太多!而且我的工作沒有人代替~只是公司內勤原本3人~現在改成2人!(我請育嬰假沒有人遞補)我的工作由他們兩人分擔~但現在不想請我才叫我去門市!把薪水跟上班地點都改~而公司知道我沒辦法去門市上班~才故意叫我調去門市!(因小孩讀幼稚園,門市下班回到板橋可能都7點多了,幼稚園沒有留園到這麼晚!)我也表明~如果她真的沒有相當職位給我!
那請她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我也不會硬叫她雇用我~但她就是不肯~叫我自動離職!!所以雙方達不到共識!才會去申請協調!我從12/1開始就沒去她叫我去的社后門市上班!我想知道這樣應該沒有違法吧
4 個已更新項目:
勞工局的人員告訴我,
公司方面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原則,
事實很明確,可以開協調比較不會浪費資源!
所以我填協調申請單!
那如果協調不成,就得再去申請調解嗎?
但11月底打電話找不到公司老闆娘跟老闆(手機號碼都換了)
到12/1終於找到了老闆娘,
告知她我要復職,
但她卻告訴我:沒有原職缺原職務我要復職只能去門市上班
我原本工作性質為:會計行政助理,工作地點為:台北縣板橋市
但調職後工作性質為:門市小姐,工作地點更從板橋變動到台北縣汐止市(社后門市)
薪水也從原先的23000+全勤2000降低成17880!更沒有補貼車資!
雖然工作時間不變~周休二日!早上8點半-下午5點半
但是我光從板橋到汐止社后門市的單趟車程就要超過1個小時!(沒有直達車必須坐火車再走路去公車站坐到社后走去工作地點!)
我12/1告知她我無法接受這項工作調動!
但她告知若我不接受也沒辦法~沒有其他職位給我
我當日有告知她要先與家人討論
12/3我再次打電話給她告訴她我沒辦法接受此工作調動,
她卻告訴我我無故曠職,應該早就要去上班卻沒去~
她叫我回公司詳談...我電話掛掉馬上就去公司~
到公司後她還是堅持無法提供其他工作給我
只能叫我去社后~我不接受也沒辦法
我請他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
她卻不肯,說是我不去工作而非不給我工作.....
還叫我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她有當我的面打電話給勞工局~
勞工局有請她資遣我~她卻不願意!
我還有告訴她,若沒有原職位!請她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
我不會要求遣散費之類的~
她當然不肯~要逼我自動離職
講到後來她還跟我說~不然如果你覺得要去勞工局嗎?
我說:好ㄚ~那去那邊至少有專業人士
所以她還印單子給我去申請調解!
我去申請調解~
勞工局跟我說她這樣犯法~
叫我要先發存證信函給她,告知她我不接受調動!
她也違反調動原則,所以我可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勞工局教我寫的)
(內容有註明調動內容差異太大!)
我12/3發了存證信函,也依照老闆的意思去申請調解!
結果我剛剛收到公司寄給我的存證信函~
內容是我無故曠職,沒有去社后上班,
請問她這樣合法嗎?
這樣對我去調解會不會有影響?
很急~麻煩請懂的人為我分析!
非常感謝!
已更新項目:
to 阿j:寄出存證信函時間點應該是一樣的12/3!
(因為我有去公司跟公司協調不成,公司才叫我去勞工局申請協調!)
只是公司12/4沒上班,必須在周一才會收到我12/3寄出的存證信函~
您說的門市有周休二日很少見!沒錯~因為我們公司門市是設櫃在中華電信內~
有業績獎金~會有!但是業績必須達成才有~(很合理!沒達成沒理由叫老闆給獎金)
但是達成目標要15-20萬營業額~不過那門市開店以來沒超過8萬營業額~
要達成目標根本不可能~!!所以每個月只能領固定底薪~扣掉每天車資!!每個月還能剩下多少錢呢?不是我不願意配合調動~是調動的內容改變太多了!
我會先找工作,而公司方面會等協調會在談論!
2 個已更新項目:
to 張健:我寄出的存證信函內有註明因為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6項所以我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另外我是申請協調~~如果公司去協調也擺爛不開非自願單!那沒法律效率怎辦?會沒結果的開協調會嗎?
其實我只要求她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我不會去跟她要資遣費!!但是她就是要擺爛不給我~要逼我自動離職,我在協調單上已經勾選申請協調必須要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單跟遣散費!因為老闆有跟我說:遠傳電信也有員工去申請協調,到最後是員工敗訴!意思是我去的話也是一樣的結果!他可以調我去別的點上班~而我不能拒絕!我要拒絕就是自動離職~
3 個已更新項目:
迎戰千禧:我懂你說的,我也有告知公司,沒有一定要原職位,而是他開出的調動條件真的差太多!而且我的工作沒有人代替~只是公司內勤原本3人~現在改成2人!(我請育嬰假沒有人遞補)我的工作由他們兩人分擔~但現在不想請我才叫我去門市!把薪水跟上班地點都改~而公司知道我沒辦法去門市上班~才故意叫我調去門市!(因小孩讀幼稚園,門市下班回到板橋可能都7點多了,幼稚園沒有留園到這麼晚!)我也表明~如果她真的沒有相當職位給我!
那請她開非自願離職單給我,我也不會硬叫她雇用我~但她就是不肯~叫我自動離職!!所以雙方達不到共識!才會去申請協調!我從12/1開始就沒去她叫我去的社后門市上班!我想知道這樣應該沒有違法吧
4 個已更新項目:
勞工局的人員告訴我,
公司方面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原則,
事實很明確,可以開協調比較不會浪費資源!
所以我填協調申請單!
那如果協調不成,就得再去申請調解嗎?
All Comments
By Candice
at 2010-12-04T05:47
at 2010-12-04T05:47
要 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版大:
是資方違反勞工工作調動5項原則在先,故你可以不依資方要求調動後的上班單位工作,此時版大可以先依勞基法第14條第6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可以不用預告雇主直接終止勞動契約,這時資方寄給你的存証信函是無效的,所以版大已經申請調解,就讓勞資調解會議仲裁事件的對錯,調解是縣市政府內派調解委員,其會議是具法律效益,協調是政府委託民間辦理,不具法律效益,協調安排開會時間等待期較短,所以請版大具實以告即可.
我覺得版大應該要向資方要求給付遣散費及預告工資,因為資方太不仁了,所以不用對他客氣.
遣散費還有新舊制的問題,新制是2年年資為一個月遣散費,舊制為一年一個月遣散費,你可以向資方要求***遣散費,預告工資,未休完之特休假***
而遣散費及預告工資是以"""平均工資"""計算,平均工資是離職(遣散)前六個月,未扣除任何金額的實領總薪資六個月去平均.
還有問題請版大直接mail給我
2010-12-04 22:51:40 補充:
事情沒那麼複雜,資方違反勞基法,就是依第14條第6項不用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
2010-12-06 01:24:08 補充:
你的雇主所說的話你不要相信他,因為他只會為自己說話,我也是從協調到法院訴訟,為什麼我就可以得到我要的,同時,資方也怕到協調會輸,所以說話騙你,免得他到時(他的面子掉漆(台語)),也就是怕沒面子,我知道你的遣散費資方不給,可以到法院申請小額訴訟(一定會贏,時間不會托太久(差不多一個多月)),非自願離職拿不到你要問勞工處,我只知道還有另一個方法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2010-12-06 01:26:52 補充:
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文件或書面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得要求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1,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2.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3.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2010-12-06 01:29:06 補充:
去協調是避免浪費資源,即然資方態度還是這麼硬,只有找法院,將版大的遣散費及預告工資拿回
By Joseph
at 2010-12-08T00:34
at 2010-12-08T00:34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By Valerie
at 2010-12-06T12:29
at 2010-12-06T12:29
第二.勞工局會請妳寫資方違反調動原則應該是指違反上面回覆者的5項中的
1.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2.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因為妳的薪水明顯比之前低,所以此不利條件很明顯,勞方確實可以不接受,這點對妳有利.
實務上我在勞工所修課有過這種案例的討論,當時該員工從人室主任職缺,被調成服務部主任(薪水職等均相同,甚至薪水還有增加),但其供實際內容卻跟開門小弟一樣,公司明顯就是想藉此請該員走路,所以該員向法院訴請人事命令無效,也勝訴了,
所以如果復職後,公司明顯有意刁難,妳確實可以要求其讓妳恢復原職
但~實務來說,勞基法只規定必須保障妳的工作權,且不得對妳有不利之變更
因為"會計助理"有哪一家公司可以讓它空在那邊就為了讓妳回來?
營運總是必須繼續,這樣的職缺也不可能請個"工讀生",
所以很多公司一但"留職停薪"過久,該缺就會被替補,講真的這真的是非戰之罪
這是公部門所不能體會的"現實",
所以有很多民間企業會有這種問題,就是不能官復原職,這點連勞基法都沒規定,所以現實就是"法令並沒有規定民間公司一定要給妳相同的職務",它必須讓妳復職,但不一定要讓妳"回到原來的位置上" 因為妳原來的位子,已經有人坐了
其實妳光看上面的調動原則第5點,就知道法令是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讓妳回原來的位置,不然就不會有""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這一段話了
但是~它不能讓妳的權益受損,例如
1薪資不能低於原來薪資
2.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也就是說,如果妳確定不做了,妳首先可以主張
1.資方片面改變勞動契約~~>這是指薪資方面~~>無法接受~~>解約~~>非自
願離職
2.我的復職應在原單位生效~~>但公司藉機調派至汐止~~>資方片面更改勞動契約~~>一樣無法接受~~>解約~~>非自願離職
我們也曾經有討論過一個案例,
有一名員工,不接受公司調職(前提是明顯不合理喔,但不合理的程度卻是在法官認知而不是自己認知喔!要先講清楚),但依然每天回原單位上班,就算沒桌子,找張椅子就坐下了,這時上法院就是"我依然有準時上班"是資方惡意刁難,最後~她贏了.
但這不是人人都能這麼做的.
依照我的見解,妳的存證信函早發於公司的存證信函,所以應不構成"無故曠職"
因為妳已於12月1日應復職日即表明不接受調職令,且於12/3日寄出存證信函,
妳可不經預告就解除勞動契約,所以當你在12月3日寄出存證信函時,就可以主張這種權利,勞動契約已解除,自然沒有到該地點上班的義務.
但是請記得~這裡講的都是"理論"上
實際還是以協調內容為主,既然已經申請協調
就先多請教公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多多了解自身權益,比備不時之需
要做好上法院的準備嗎?
不然就大家好聚好散,如果對方沒太過分,自身權益沒損失太多,接受較好的資遣條件或是尚可接受的新職務地點,也許比較實際.
有時把事情鬧大..對自己日後找工作會不會有影響,誰知道呢?
但是我絕對不是要妳忍~ 而是爭取該爭取的,
忍無可忍~就無須再忍~
By Jessica
at 2010-12-04T20:55
at 2010-12-04T20:55
工作時間不變~周休二日!早上8點半-下午5點半
門市這樣的工作時間很少見
很同情你
但是,你原來的工作被取代性太高
其次,遠距離通勤的人很多
目前台灣制度補貼交通費的公司也很少見
如果完全不考慮先屈就門市
建議趕緊先找新工作
新工作的薪資,總會勝過失業給付的金額
而且,快過年了...
2010-12-04 22:40:45 補充:
To迎戰千禧
板大雖於12/3寄出存證信函
但於12/4上午貼文說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
所以,到底哪方先寄出呢
Related Posts
請問新鮮人底薪1.9W實際2.7W算OK媽?
By Susan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AB型摩羯男的個性如何?
By Frederica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護專和護校的差異
By Olga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cs登不進去20點
By Blanche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
觀音籤詩85首跟10首問考試?
By Dinah
at 2010-12-04T00:00
at 2010-12-04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