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託真正懂的人再回答,以免誤導困擾的人謝謝。朋友去一家知名汽車旅館當櫃台,一開始工作非常愉快,但該公司規定試用期三個月薪水兩萬元,每天工作九小時,(等升正職後才會變八小時,)並在工作過程中一律從頭站到尾不能坐下來,然後下班後還要交班,這個交班過程約在半小時到一小時之間不算上班不計薪,可是實際上朋友卻是每天工作十小時,因為連交班時也是一律罰站工作半個月之後朋友的腳跟腫起來不能正常行走,她就打電話到公司�
臨時離職被刁難,請問薪資問題?【20點】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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