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始主觀不能與自始權利瑕疵 - 考試
By Dorothy
at 2018-12-28T02:17
at 2018-12-28T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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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複習到自始主觀不能的時候,因為246條規定僅適用於自始客觀不能,故在自始主觀不能的情況下債權契約仍有效。
而在此情況下,劉春堂老師認為應該類推適用嗣後給付不能226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若亦構成買賣契約上的權利無缺擔保,則產生競合問題。
但在複習保成陳杉老師的講義時,說自始主觀不能並不能直接適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僅得適用買賣契約之權利無缺擔保準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在此情形下我不太清楚陳杉老師所述的意思,並且在陳杉老師後面教到自始權利瑕疵方面,說這種情況下並不會成立債務不履行只會成立權利擔保責任,但是契約之成立不是並不以有處分權為限,是故為何陳杉老師與高點張律師的民法債篇都說是因契約未成立故沒有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而按陳杉老師的說法在買賣契約上權利瑕疵擔保與自始主觀不能法律效果相同僅構成要件可歸責與否差別,但在張律師的書(p.6-40)卻寫在買賣契約裡仍可能有構成自始主觀不能但不夠成權利瑕疵擔保之可能。
關於自始主觀不能與權利瑕疵擔保我除了可歸責事由之差別我實在不太懂這兩個制度的區別,拜託各位國考版的神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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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18-12-28T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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