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稅局澄清知名服飾店補稅罰鍰之 … - 會計

By Ina
at 2010-02-28T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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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
甲是專櫃
乙是百貨(可能為三越這種百貨公司,也可能是家樂福或頂好賣場外也有商場型態)
丙是消費者
這幾個案子不就很簡單,甲公司不就是跟乙公司簽訂專櫃銷售合約
平常甲公司平常賣衣服給消費者(假設是1000元),但是先開立乙的發票給消費者丙,此時
銷貨乙會先入銷貨收入,等到月底甲再跟乙結算這個月的銷貨數字有多少,
假設就是1000元
此時由再由乙公司依據雙方合約抽成比例,假設是10%,實務上會有兩種作法:
1.由甲公司扣掉抽成比例開立900的發票給乙(此時乙公司帳上才入進貨),100元就是乙
賺到的租金收入。
2.甲公司還是開1000元發票給乙,乙再開立100原租金收入發票給甲
無論是採用哪種作法,實質上哪有人漏稅?
而國稅局是罰甲公司沒有開自己發票給丙消費者
不論是採用哪一種作法,國稅局都是按應直接開給消費者丙的銷貨金額裁罰
而甲會不會被罰的標準完全是看乙公司當初是不是有跟國稅局申請到專櫃銷售核准函
而偏偏當初這個核准函被國稅局狹隘解釋成只有百貨公司可以適用,你名字不叫百貨公司
就不行(還出了一個解釋令否准其他公司適用),購物中心不行、大賣場也不行。
人家連鎖的外商,以為百貨公司可以,就傻傻的以為所有的分店都可以這樣做
哪知道有核准函這種東西,事實上由案例中還可以看到也有百會公司不知道要取得核准函
更別說是外商公司了,而這核准函的法令依據也不是一個正式的法令,僅為財政部
發佈一個解釋令說專櫃銷售應先取得核准函,造成不知道有這規定的公司多的是!
而房東有沒有取得核准函,從日常營運完全看不出差別,也完全沒有任何的通報機制
房東取得核准函後國稅局就完全不管他了,所以這些外商說他們不知道確實情有可原
Z大一直認為地主會不去申報營業稅不去申報所得稅
問題是這些案子先開的就是你所謂地主的發票啊!
如果要漏稅平常幹嘛先開乙的發票?甲公司直接開自己的發票就好,幹嘛這麼麻煩?
也不會有今天被罰的問題了。
今天這些案子可以討論的空間就是,依據大法官釋字356:
「違反稅法之處罰,有因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而予處罰者,此為漏稅罰;有因納稅義務人
違反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予處罰者,此為行為罰。」
這些案子就是因為沒有漏稅,如果處以漏稅罰在法律上是非常不適當的,所以應回歸行為
罰(後期的案子通通是回到稅捐稽徵法44條的行為罰),但是行為罰罰這麼重是不是
不知您會不會認為不太恰當?就是因為有非常多的聲音認為這樣罰太重了,才會促成今年
修正稅捐稽徵法44條上限變成100萬的情況!
至於台灣行政法官的判決,我只能說判決書看多了你就會發現很多法官「非常的愛國」
(這是某個賦稅署長官跟我說的)
--
甲是專櫃
乙是百貨(可能為三越這種百貨公司,也可能是家樂福或頂好賣場外也有商場型態)
丙是消費者
這幾個案子不就很簡單,甲公司不就是跟乙公司簽訂專櫃銷售合約
平常甲公司平常賣衣服給消費者(假設是1000元),但是先開立乙的發票給消費者丙,此時
銷貨乙會先入銷貨收入,等到月底甲再跟乙結算這個月的銷貨數字有多少,
假設就是1000元
此時由再由乙公司依據雙方合約抽成比例,假設是10%,實務上會有兩種作法:
1.由甲公司扣掉抽成比例開立900的發票給乙(此時乙公司帳上才入進貨),100元就是乙
賺到的租金收入。
2.甲公司還是開1000元發票給乙,乙再開立100原租金收入發票給甲
無論是採用哪種作法,實質上哪有人漏稅?
而國稅局是罰甲公司沒有開自己發票給丙消費者
不論是採用哪一種作法,國稅局都是按應直接開給消費者丙的銷貨金額裁罰
而甲會不會被罰的標準完全是看乙公司當初是不是有跟國稅局申請到專櫃銷售核准函
而偏偏當初這個核准函被國稅局狹隘解釋成只有百貨公司可以適用,你名字不叫百貨公司
就不行(還出了一個解釋令否准其他公司適用),購物中心不行、大賣場也不行。
人家連鎖的外商,以為百貨公司可以,就傻傻的以為所有的分店都可以這樣做
哪知道有核准函這種東西,事實上由案例中還可以看到也有百會公司不知道要取得核准函
更別說是外商公司了,而這核准函的法令依據也不是一個正式的法令,僅為財政部
發佈一個解釋令說專櫃銷售應先取得核准函,造成不知道有這規定的公司多的是!
而房東有沒有取得核准函,從日常營運完全看不出差別,也完全沒有任何的通報機制
房東取得核准函後國稅局就完全不管他了,所以這些外商說他們不知道確實情有可原
Z大一直認為地主會不去申報營業稅不去申報所得稅
問題是這些案子先開的就是你所謂地主的發票啊!
如果要漏稅平常幹嘛先開乙的發票?甲公司直接開自己的發票就好,幹嘛這麼麻煩?
也不會有今天被罰的問題了。
今天這些案子可以討論的空間就是,依據大法官釋字356:
「違反稅法之處罰,有因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而予處罰者,此為漏稅罰;有因納稅義務人
違反稅法上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而予處罰者,此為行為罰。」
這些案子就是因為沒有漏稅,如果處以漏稅罰在法律上是非常不適當的,所以應回歸行為
罰(後期的案子通通是回到稅捐稽徵法44條的行為罰),但是行為罰罰這麼重是不是
不知您會不會認為不太恰當?就是因為有非常多的聲音認為這樣罰太重了,才會促成今年
修正稅捐稽徵法44條上限變成100萬的情況!
至於台灣行政法官的判決,我只能說判決書看多了你就會發現很多法官「非常的愛國」
(這是某個賦稅署長官跟我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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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3-03T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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