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高院102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 - 考試
By Ula
at 2013-01-25T21:32
at 2013-01-25T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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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主要是討論刑法50條修正後 如何適用的問題
(都沒印象這條有修)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4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修正前原條文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 引述《awanderer (water)》之銘言:
: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asp?id=110762
: 今天新公布的臺高院決議
: 今年要考試的大家別忘記更新了喔!!!
: 內容好多.....
: 看來要印下來之後好好研究一下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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