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計程車發生車禍 - 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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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othy
at 2009-07-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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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三下班的時候與計程車發生車禍!當時我是綠燈直行車,對方是綠燈左轉的計程車,當時我看到他有要轉彎的意思我有按喇叭警告惹但是他還是撞到我!他是左前方車頭撞到我的左後方!後來有請警方來做筆錄~我也有受傷(四肢挫傷+腰部受傷)警方到達現場的時候看到我的機車被扶起來!就跟我說現場圖沒辦法畫(機車的位子)其他一樣有畫,但我有跟他強調車子沒有動過!祇是現地扶起而已(筆錄上也有註明是現地扶起),當時我有喝一點酒(酒測0.14)也有配合警方作是否能安全駕駛的測試都合格,事後計程車全部都推給保險公司~對我不聞不問!連一通關心的電話都沒有!就連對方保險公司的電話都是我打給他,請他跟我說電話號碼才有辦法連絡到對方保險公司,問他是不是不想解決事情,他居然還回答我說(我如果不想解決事情,我幹麻還要幫你報初險)難道撞到別人~報初險也可以當作是有誠意解決事情的態度嗎?
問題:那個路段限速市50~筆錄上警察問我當時時速多少,我寫50-60這樣算是超速嗎?
問題:就上面敘述我的肇責有多少?
問題:我當時有喝酒保險公司在理賠的時候會不會拿這當藉口,故意理賠很少!如果會的話我要怎ㄇ反擊?
問題:現場肇事圖警察沒有畫出機車的位子,這樣會不會影響車禍的判決?
問題:計程車撞到我是屬業務過失嗎?他車上沒有乘客而且他好像是下班要回家的樣子,這樣還算是業務過失嗎?
問題:我是否可以要求車子受損的部分和醫藥費(函精神賠償)分開算ㄋ?
問題:精神賠償的部分是由保險公司出嗎?一般保險公司在理賠精神賠償有上限嗎?
問題:如果覺得對方沒有誠意解決問題,決定告他,那是請警方那邊幫我送法院嗎?要訴訟費嗎?
Update:
忘記說我是騎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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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09-07-19T05:15
問題:那個路段限速市50~筆錄上警察問我當時時速多少,我寫50-60這樣算是超速嗎?

算!
問題:就上面敘述我的肇責有多少?

3成!
建議你可以在事故發生一個月後至縣市警察局的交通安全組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這樣一來就可以釐清雙方的肇事責任!
問題:我當時有喝酒保險公司在理賠的時候會不會拿這當藉口,故意理賠很少!如果會的話我要怎ㄇ反擊?

一定會!你只要說你並未超過規定值而且跟肇事責任無關,所以請別拿這個來當作少賠或不賠的理由!

問題:現場肇事圖警察沒有畫出機車的位子,這樣會不會影響車禍的判決?

不會!如果你們雙方筆錄都按照事發當時的情形所描述,那對方已經很明顯是肇事主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而你是肇事次因〈超速〉!
問題:計程車撞到我是屬業務過失嗎?他車上沒有乘客而且他好像是下班要回家的樣子,這樣還算是業務過失嗎?

算!

問題:我是否可以要求車子受損的部分和醫藥費(函精神賠償)分開算ㄋ?

下面這資料是強制險及對方應賠償給你的理賠資料,你依你的情形去書寫一張求償明細給對方,讓對方清楚的了解我方的請求!!

強制險可申請的部份

一、健保醫療收據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二、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三、看護費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四、急診費用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五、住院膳食費
(每日以180元為限)〈免付收據〉
六、輔助器材
譬如拐杖或輪椅有收據即可。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應賠償的部份〈依肇責比例賠償〉

一、看護費用  
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的部份,都可向對方求償也是要收據。
二、薪資補償  
必須要有兩個要件
1診斷書上證明這段期間無法工作,甚至需要再休養多久。
2薪資證明,如扣繳憑單、薪資轉帳等。
至於無法提出薪資證明的問題可以依勞基法的最低投保薪資17280去計算每月薪資。
三、其他醫療  
如非健保之類的醫療收據。
四、財損    
你的機車,機車維修費收據或估價單都可認列。
五、精神慰撫金 
受傷這段期間,造成個人及家庭上的困擾,其認定的金額,無一定的金額標準,需自行判斷損失。

問題:精神賠償的部分是由保險公司出嗎?一般保險公司在理賠精神賠償有上限嗎?

同上!
問題:如果覺得對方沒有誠意解決問題,決定告他,那是請警方那邊幫我送法院嗎?要訴訟費嗎?

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我方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

要注意過失傷害的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

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

加油~祝你早日和解,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09-07-17T10:14
百分比的問題"

不論是交通隊的分析研判表或處理警方,絕對不會告訴你或註明百分比的字樣,
從民國82年起已明令,不論是交通隊的初步分析研判表,或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都不准在研判表或報告書面上,出現百分比的字樣,都僅能以主因ˋ次因作為分辨而已,分攤百分比統一由法院判定,民間所說的百分比,都是保險公司,為爭取自己的利益自己喊出來的,一般民眾跟著被誤導所謂[人云我亦云]。
根本沒有任何法規可供依據,一般人跟著亂喊,一方說2比8ˋ另一方說4比6,5比5,3比7,1比9~~等,法條ˋ法規在哪?
2009-07-18 09:11:41 補充:
沒有任河法律規範,一定要經過調解才能提出告訴,更沒有說一定要調解幾次,才能提告,那都是[以訛傳訛]的誤導。
是否開調解不成立證明,並不重要,對理賠更不會有任何影響!
申請開立"大都是,加害的一方,為了證明曾經申請過調解,並無不聞無問而已,肇事責任還是回歸於警方的現場資料和分析鑑定。
與訴訟權益毫無關係,純粹是畫蛇添足的無意義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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