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銀消金案勞資爭議 工會向金管會遞陳 - 職場
By Necoo
at 2021-10-21T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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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1.新聞標題
花旗銀消金案勞資爭議 工會向金管會遞陳情書
2.網址連結 (過長網址請縮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834306
3.新聞內文
花旗(台灣)銀企業工會今(21)日再向金管會遞交陳情書,認為花旗銀在10月18日寄出
的「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其中要求員工須履行包含禁止負評、不得損及其利益、拋棄
請求權等條款,損及員工權益,並且將讓工會力量間接削減。對此,花旗銀尚未有回應。
金管會銀行局今日再度指出,花旗近期的勞資糾紛,涉及勞動主管機關,金管會將等待花
旗銀向金管會提出說明後,與勞動主管部門共同督促花旗銀,保障員工權益。
工會今日向金管會遞交的陳情書,內容希望花旗銀可以遵守兩點。第一,解除禁止員工向
外部尋求意見限制,並延長審閱期至30日;第二,恪守工會法35條,因如果員工簽署「交
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可能間接削減工會力量,有違工會35條立法精神。
根據工會提出的內容,指出花旗銀18日出寄出「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提出領取交易順
利獎金的條件,洋洋灑灑寫出四大頁。
根據工會提供資料,內容涵蓋:員工需履行花旗訂立之條款(原文大略如下:員工需先簽署
花旗的棄權同意書(該棄權同意書實際內容不明,目前未提供),包括同意對花旗集團所有
請求權概括性拋棄、員工應履行保密及禁止負評義務、員工行為不得損及花旗之利益、員
工同意有【參與不當行為】、【違反花旗慣例】、【違反對花旗可能負有之其他義務】等
多項失權事件得扣減或不支付獎金、員工領取獎金後花旗有權於12個月內在最大範圍內扣
除…等)。
文中並規定員工於10日內回覆同意與否,否則視同放棄。
工會認為,花旗在通知信函中甚至明文禁止員工對外散布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無疑禁止
員工向外部尋求法律或專家意見,在一般員工不具法律背景而時間多以「繼續支援公司業
務」為主,此郵件要求10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此等條件,否則視同放棄,花旗是否有意在資
訊不對稱之情況下,迫使員工礙時間壓力而簽署全由花旗單方解釋之不明確條款,實有疑
慮。
金融業界面對花旗銀勞資爭議,認為此案波及到的是花旗銀在台消金案出售進度,買家有
可能因勞資爭議未解,希望花旗銀先解決內部問題。花旗(台灣)銀企業工會今(21)日再向金管會遞交陳情書,認為花旗銀在10月18日寄出
的「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其中要求員工須履行包含禁止負評、不得損及其利益、拋棄
請求權等條款,損及員工權益,並且將讓工會力量間接削減。對此,花旗銀尚未有回應。
金管會銀行局今日再度指出,花旗近期的勞資糾紛,涉及勞動主管機關,金管會將等待花
旗銀向金管會提出說明後,與勞動主管部門共同督促花旗銀,保障員工權益。
工會今日向金管會遞交的陳情書,內容希望花旗銀可以遵守兩點。第一,解除禁止員工向
外部尋求意見限制,並延長審閱期至30日;第二,恪守工會法35條,因如果員工簽署「交
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可能間接削減工會力量,有違工會35條立法精神。
根據工會提出的內容,指出花旗銀18日出寄出「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提出領取交易順
利獎金的條件,洋洋灑灑寫出四大頁。
根據工會提供資料,內容涵蓋:員工需履行花旗訂立之條款(原文大略如下:員工需先簽署
花旗的棄權同意書(該棄權同意書實際內容不明,目前未提供),包括同意對花旗集團所有
請求權概括性拋棄、員工應履行保密及禁止負評義務、員工行為不得損及花旗之利益、員
工同意有【參與不當行為】、【違反花旗慣例】、【違反對花旗可能負有之其他義務】等
多項失權事件得扣減或不支付獎金、員工領取獎金後花旗有權於12個月內在最大範圍內扣
除…等)。
文中並規定員工於10日內回覆同意與否,否則視同放棄。
工會認為,花旗在通知信函中甚至明文禁止員工對外散布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無疑禁止
員工向外部尋求法律或專家意見,在一般員工不具法律背景而時間多以「繼續支援公司業
務」為主,此郵件要求10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此等條件,否則視同放棄,花旗是否有意在資
訊不對稱之情況下,迫使員工礙時間壓力而簽署全由花旗單方解釋之不明確條款,實有疑
慮。
金融業界面對花旗銀勞資爭議,認為此案波及到的是花旗銀在台消金案出售進度,買家有
可能因勞資爭議未解,希望花旗銀先解決內部問題。
4.心得 (至少20字)
其實一般員工要被FIRE,雇主本來就應該要支付遣散費,那是法定的,沒有理由可以不支
付的。但是,如果依照新聞所說的同意書,員工要蓋括性拋棄對花旗的請求權,那麼員工
是不是也可以以解釋為拋棄資遣費請求?
本來雇主要解雇員工就應該要給一筆錢,沒有任何理由不給。透過獎金的名目來促使勞工
簽訂放棄權利的契約,雇主甚至有操作的空間可以讓你一毛錢都拿不到,這樣真的合理?
這算是釣魚嗎?
希望新聞說的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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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消金案勞資爭議 工會向金管會遞陳情書
2.網址連結 (過長網址請縮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239/5834306
3.新聞內文
花旗(台灣)銀企業工會今(21)日再向金管會遞交陳情書,認為花旗銀在10月18日寄出
的「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其中要求員工須履行包含禁止負評、不得損及其利益、拋棄
請求權等條款,損及員工權益,並且將讓工會力量間接削減。對此,花旗銀尚未有回應。
金管會銀行局今日再度指出,花旗近期的勞資糾紛,涉及勞動主管機關,金管會將等待花
旗銀向金管會提出說明後,與勞動主管部門共同督促花旗銀,保障員工權益。
工會今日向金管會遞交的陳情書,內容希望花旗銀可以遵守兩點。第一,解除禁止員工向
外部尋求意見限制,並延長審閱期至30日;第二,恪守工會法35條,因如果員工簽署「交
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可能間接削減工會力量,有違工會35條立法精神。
根據工會提出的內容,指出花旗銀18日出寄出「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提出領取交易順
利獎金的條件,洋洋灑灑寫出四大頁。
根據工會提供資料,內容涵蓋:員工需履行花旗訂立之條款(原文大略如下:員工需先簽署
花旗的棄權同意書(該棄權同意書實際內容不明,目前未提供),包括同意對花旗集團所有
請求權概括性拋棄、員工應履行保密及禁止負評義務、員工行為不得損及花旗之利益、員
工同意有【參與不當行為】、【違反花旗慣例】、【違反對花旗可能負有之其他義務】等
多項失權事件得扣減或不支付獎金、員工領取獎金後花旗有權於12個月內在最大範圍內扣
除…等)。
文中並規定員工於10日內回覆同意與否,否則視同放棄。
工會認為,花旗在通知信函中甚至明文禁止員工對外散布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無疑禁止
員工向外部尋求法律或專家意見,在一般員工不具法律背景而時間多以「繼續支援公司業
務」為主,此郵件要求10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此等條件,否則視同放棄,花旗是否有意在資
訊不對稱之情況下,迫使員工礙時間壓力而簽署全由花旗單方解釋之不明確條款,實有疑
慮。
金融業界面對花旗銀勞資爭議,認為此案波及到的是花旗銀在台消金案出售進度,買家有
可能因勞資爭議未解,希望花旗銀先解決內部問題。花旗(台灣)銀企業工會今(21)日再向金管會遞交陳情書,認為花旗銀在10月18日寄出
的「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其中要求員工須履行包含禁止負評、不得損及其利益、拋棄
請求權等條款,損及員工權益,並且將讓工會力量間接削減。對此,花旗銀尚未有回應。
金管會銀行局今日再度指出,花旗近期的勞資糾紛,涉及勞動主管機關,金管會將等待花
旗銀向金管會提出說明後,與勞動主管部門共同督促花旗銀,保障員工權益。
工會今日向金管會遞交的陳情書,內容希望花旗銀可以遵守兩點。第一,解除禁止員工向
外部尋求意見限制,並延長審閱期至30日;第二,恪守工會法35條,因如果員工簽署「交
易獎金確認同意書」,可能間接削減工會力量,有違工會35條立法精神。
根據工會提出的內容,指出花旗銀18日出寄出「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提出領取交易順
利獎金的條件,洋洋灑灑寫出四大頁。
根據工會提供資料,內容涵蓋:員工需履行花旗訂立之條款(原文大略如下:員工需先簽署
花旗的棄權同意書(該棄權同意書實際內容不明,目前未提供),包括同意對花旗集團所有
請求權概括性拋棄、員工應履行保密及禁止負評義務、員工行為不得損及花旗之利益、員
工同意有【參與不當行為】、【違反花旗慣例】、【違反對花旗可能負有之其他義務】等
多項失權事件得扣減或不支付獎金、員工領取獎金後花旗有權於12個月內在最大範圍內扣
除…等)。
文中並規定員工於10日內回覆同意與否,否則視同放棄。
工會認為,花旗在通知信函中甚至明文禁止員工對外散布交易獎金確認同意書,無疑禁止
員工向外部尋求法律或專家意見,在一般員工不具法律背景而時間多以「繼續支援公司業
務」為主,此郵件要求10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此等條件,否則視同放棄,花旗是否有意在資
訊不對稱之情況下,迫使員工礙時間壓力而簽署全由花旗單方解釋之不明確條款,實有疑
慮。
金融業界面對花旗銀勞資爭議,認為此案波及到的是花旗銀在台消金案出售進度,買家有
可能因勞資爭議未解,希望花旗銀先解決內部問題。
4.心得 (至少20字)
其實一般員工要被FIRE,雇主本來就應該要支付遣散費,那是法定的,沒有理由可以不支
付的。但是,如果依照新聞所說的同意書,員工要蓋括性拋棄對花旗的請求權,那麼員工
是不是也可以以解釋為拋棄資遣費請求?
本來雇主要解雇員工就應該要給一筆錢,沒有任何理由不給。透過獎金的名目來促使勞工
簽訂放棄權利的契約,雇主甚至有操作的空間可以讓你一毛錢都拿不到,這樣真的合理?
這算是釣魚嗎?
希望新聞說的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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