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健康捐問題 - 工作
By Quanna
at 2009-09-15T00:00
at 2009-09-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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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有人了解菸品健康捐補助健保費?
我們全家共五口,先生去年收入約49萬,我是屬於沒有收入.但我有勞保,且小孩3口的健保是依附在我先生名下.但是小叔一家三口與我們同在一個戶口名簿 他們與我們住一起 小叔一家三口沒有在工作 他們的小孩是七歲
請問:
1. 如果說我們是依先生的部分提出申請 小叔部份也要算入人口數嗎 每個月約可以補助多少的健保費.
2 .若小叔有積欠健保局保費會有影響嗎
有了解的大大可以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急.............
我們全家共五口,先生去年收入約49萬,我是屬於沒有收入.但我有勞保,且小孩3口的健保是依附在我先生名下.但是小叔一家三口與我們同在一個戶口名簿 他們與我們住一起 小叔一家三口沒有在工作 他們的小孩是七歲
請問:
1. 如果說我們是依先生的部分提出申請 小叔部份也要算入人口數嗎 每個月約可以補助多少的健保費.
2 .若小叔有積欠健保局保費會有影響嗎
有了解的大大可以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急.............
All Comments
By Steve
at 2009-09-19T07:02
at 2009-09-19T07:02
1.如果說我們是依先生的部分提出申請 小叔部份也要算入人口數嗎 每個月約可以補助多少的健保費?
小叔部份要算入人口數,每個月可以補助多少的健保費請看下列『說明』。
2 .若小叔有積欠健保局保費會有影響嗎?
個人是覺得不應該會影響版大申請補助啦!
不過還是得看健保的規定,奸巧的政府總是喜歡把自己人的帳都算在一起。
說明:
依照版大所列的資料,版大是可以申請補助的,記得要夫與妻分開申請ㄛ。
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第一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二、第二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另外版大還要留意是否有被版大忽略的屬於健保局規定的全家人口。
「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列入分母之人口)
1、配偶。
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下述人口「不列入全家人口」,其收入亦「不列入全年家庭總收入」:(分子、分母皆不列入)
1、在臺灣地區没有取得工作權之外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明文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記載已結婚及無扶養能力之證明)。
3、服兵役或服替代役者。
4、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5、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公式如下
圖片參考:http://www.nhi.gov.tw/images/AttachFiles/AttachIma...
若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資料查無收入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以最低工資17280*12=207360做為年收入
試算:
一、以夫為申請人
全年家庭總收入=夫+妻+夫之弟=490000+207360+207360=904720
全家人口數=夫+妻+子女3人+夫之弟 = 6人
不計人口數=0人
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90 4720/6/12 =12565元
註:夫之弟的小孩並不屬於健保局規定的全家人口,申請時不必填入。
二、以妻為申請人
全年家庭總收入=妻+夫+子女3人=207360+490000=697360
全家人口數=夫+妻+子女3人= 5人
不計人口數=0人
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69 7360/5/12 =11623元
98年度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經濟弱勢者自付健保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各地區審核標準如下表:
圖片參考:http://www.nhi.gov.tw/images/AttachFiles/AttachIma...
詳細規定可參閱: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5&m...
版大向當地健保局申請時應備資料:
一、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申請表。(向健保局索取或在網站列印)
二、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申請人之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家人口若屬不同戶籍者,應全部檢附。)
四、向國稅局各地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全家人口之每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注意:這是每人都要,所以包括小孩也是要)
五、其他證明文件,舉例說明如下:
1、在台灣地區没有取得工作權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例如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未取得工作許可者)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不得在台工作,其餘非該等事由之居留證明文件皆可在台工作)。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證明文件:
(1)檢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2)無扶養能力之證明如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醫院出具之嚴重傷(病)證明、失業認定證明等。
3、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申請表樣式:
圖片參考:http://lh6.ggpht.com/_5cEEW0YqHr0/Sq71H2pIgVI/AAAA...
By Dorothy
at 2009-09-16T10:17
at 2009-09-16T10:17
欠健保費的很多..政府應該盡量替他們解套的....支持馬英九的網友記得告訴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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