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為被提名人選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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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

如果在董事會的相關聘任案議題(如CEO、總經理...等)

如果被提議的人選為董事會成員

那麼該名董事是否有決議權呢?

麻煩指點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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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ary avatarGary2017-12-03
看你要討論多深。
如果照條文操作,那就是公司法第206條第3項準用第178條
及第180條第2項,結果就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依第29條第1
項第3款選任經理人時,算入定足數分母但不算入多數決分
母。
再深一點可以提及此種情況與股東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的差
異,照通說,因為現行公司法仍舊採累積投票制,所以股東
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數額(及徵求而來的股份)多寡會影響所支
持的董監事能否當選,所以在股東欲參選董事時,為避免持
股越多反而越不能參與表決的詭譎現象,因此於選任董監事
時,參與競選的股東所有的股份無178條與第180條2項適用
,然而,在選任經理人時,因為每一位董事不論持股多寡(
如果是外部董事,甚至沒有持股)都只有一表決權數,所以
不會發生類似上述股東會選任董事情況,而仍有206條第3項
準用178條及180條第2項適用。
最後,如果照英美派的見解,董事是公司決策制定者,經理
人是決策執行者,且董事應該監督經理人執行情況,這兩個
角色本來就不適合由同一人擔任,比較極端的案例可能就是
,擔任經理人的董事在董事會中對決議事項持反對意見,但
因董事會仍舊決議通過,那這位反對的經理人有可能就不理
會董事會決議,此時即便構成第33條,也可能因為與公司交
易第三人不知悉董事會決議內容,就其與經理人的交易主張
第36條的表見代表。
Robert avatarRobert2017-12-08
178條的要件除了「有自身利害關係」以外還要「有害於公司
Dinah avatarDinah2017-12-11
利益之虞」,如果依通說,股東參選董事時沒有178條適用,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7-12-13
似乎可以推知通說認為股東參選董事並無「有害於公司利益之
虞」,則,為何董事參選經理人時,就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
Gary avatarGary2017-12-14
所以管見以為,應該個案討論董事選任經理人時,是否「有害
Jake avatarJake2017-12-17
於公司利益之虞」,進而判斷有無178條的適用。
Carol avatarCarol2017-12-20
不過小的商法很差,姑且聽之就好,有錯還請各路大神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