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我在一家汽車美容上班,去應徵時,店長有把員工守則給我看。1:上,下班要打卡,未打者,一次扣500元。2:上班遲到者,一分鐘扣10元3:事假因3天前告知,未告知算曠班3天。4:績效獎金是看當月業績達到目標,才給予。月薪是做滿7天之後,才告知薪水15000+3000(全勤),底薪共一萬八。做滿3個月才要幫我保勞健保。以下是我這個月的工作情況,請大家幫我看看這樣是否有違法。我從3月6日開始上班(早上9:00~晚上9:00),一天曠班是自己睡過頭
薪水這樣算,是否違法?(急)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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