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0日去到一家公司上班,上到2月24日離職(而且他們的理由是我不適用,還要我簽離職證明.雖然是試用期間,但要求如要離職須做滿10天才能領的到錢.我做了12天其中有兩天是上到一半請病假,另外一天是家人進醫院無法有人去帶小朋友下課,告知主管後竟然就要我做到現在為止.連剛進公司時要的印章也要不回來,說如果我要拿回去也可以要請我寫委託書請他們代刻印章順便要我多付50元的刻印費用,想請問這是對的嗎?這期間公司不會拿我的印章去做任何
薪資不公平待遇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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