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執行裡的 行為不行為之強制執行
是否一定要以有行政處分為前提呢?
河川駐警取締盜採砂石者,盜採砂石者欲逃走
河川駐警上前壓制其身體
以上這個動作 是直接強制還是即時強制呢?
課本說是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28條第2項第5款)
但是我覺得根本還沒取締到 行政處分還沒成立阿
那壓制盜採砂石者的身體防止逃跑 這執行的執行名義是什麼?
另外想請問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的不同
限制住居是執行行為 限制出境是單純不利益處分
請問這樣區分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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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一定要以有行政處分為前提呢?
河川駐警取締盜採砂石者,盜採砂石者欲逃走
河川駐警上前壓制其身體
以上這個動作 是直接強制還是即時強制呢?
課本說是直接強制(行政執行法28條第2項第5款)
但是我覺得根本還沒取締到 行政處分還沒成立阿
那壓制盜採砂石者的身體防止逃跑 這執行的執行名義是什麼?
另外想請問限制住居跟限制出境的不同
限制住居是執行行為 限制出境是單純不利益處分
請問這樣區分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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