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附款區分 - 考試
By Ophelia
at 2014-07-19T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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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釐清行政處分(含附款)與行政契約最大不同
行政處分單方性,行政機關立於高權,由上對下
行政契約雙方性,雙方地位原則上平等,人民可以「選擇」要不要簽
所以一開始人民究竟立在什麼地位算很重要關鍵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銘言:
: 如提 小弟目前是行政法新手
: 目前讀到行政處分附款 切結書 行政契約的3個部分有點混淆了
: 一:附款
: 首先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中
: 附款的種類共5個 其中有2種我很常搞混
: 1.負擔
: 負擔的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 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
: 2.條件:有2種
: 停止條件:達成時 發生效力
: 解除條件:達成時 解除效力
: 二:行政契約: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結的關係契約
: 在實務見解上
: 釋字348號: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達成行政目的.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
: ,並使受給付者附合理的["負擔"]或其他對待給付的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
: 一開始只學到行政處分的附款覺得還好
: 後面學了行政契約
: 結果2個全部打結在一起了
: ------------------------------問題來了------------------------------
: 問題1.根據前面行政契約 釋字348的解釋 行政契約 跟 附款的負擔 有可能會重疊嗎?
: 這樣問可能怪怪的 我用實例題來表示我想問的問題
: 如:公費生與政府締結契約,政府於公費生就讀醫學院期間學費全免
: 但畢業後去偏遠地區服務2年
: 這是行政契約的一種
: 疑問點:
: 這是標準的行政契約
: 但我想問 他能不能也算是一種授益處分--學費全免
: +上負擔的附款--偏遠地區服務2年
當然也可能是行政處分,例如:衛福部因國內醫生不足,
「命」建中各班第一名逕至臺大醫學院就讀,給予學費生活費補助,及服務年限
PS:本案例誇飾,該處分無法律授權必為違法VA,
縱有法律也不符人性尊嚴、職業選擇自由而違憲
但本案並非如此,人民是有選擇空間,立於與行政機關平等之地位
行政機關為「邀約」學費全免+服務,人民承諾,意思表適合致,
為典型契約,另因屬公法關係,成立行政契約。
: 問題2:約定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的免稅照繳回撤銷,
: 如屆期不能找回撤銷,原告願遵守規定,辦理補稅
: 他也是行政契約
: 疑問點:為何他不是附款中的"條件"
: 處分---要辦理補稅
: 若找到免稅照--達成解除條件---------繳稅處分失效
最高行政法院 51 年度判字 367 號判決:「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
人簽具切結書,約定由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之免稅
照找回繳銷,如屆期不能找回繳銷,原告願遵照規定,辦理補稅,此
項約定為公法契約。」
案例因為是很古老,我在司法院檢索系統找不到,但按合理猜想情節是這樣
以前沒有電腦,行政機關核發「免稅照」,大致上跟開無敵類似
海關、稽查等等均以證照為憑證放行
某人說他把證弄丟,因為也沒有貨物使用免稅證,所以不繳稅
但行政機關當時能力就是認證,但也沒辦法證明某人所言不實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民國51年並無行政程序法,不過性質上就是如同公法上之和解契約
判斷方法,機關是否在上、人民在下
題目:「約定」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的免稅照繳回撤銷,
如屆期不能找回撤銷,原告願遵守規定,辦理補稅
已經說明答案...如果是行政處分,不會用約定。
: 小弟一直沒辦法把行政契約跟附款的觀念釐清得非常清楚
: 如果只是單純考 何謂附款 行政契約還ok
: 可是只要實例題目一出來就常常分不清楚了
: 希望能有大大可以幫小弟釐清觀念
: 感謝各位
附款會跟行政契約混淆
是因為需「人民申請」的「受益」行政處分,有時會很像行政契約
但從雙方的地位是可以判斷的
--
行政處分單方性,行政機關立於高權,由上對下
行政契約雙方性,雙方地位原則上平等,人民可以「選擇」要不要簽
所以一開始人民究竟立在什麼地位算很重要關鍵
※ 引述《than09138 (tony wu)》之銘言:
: 如提 小弟目前是行政法新手
: 目前讀到行政處分附款 切結書 行政契約的3個部分有點混淆了
: 一:附款
: 首先附款是附加於行政處分之中
: 附款的種類共5個 其中有2種我很常搞混
: 1.負擔
: 負擔的定義:附加於授益處分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 附隨於授益處分而成為附款
: 2.條件:有2種
: 停止條件:達成時 發生效力
: 解除條件:達成時 解除效力
: 二:行政契約: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結的關係契約
: 在實務見解上
: 釋字348號: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達成行政目的.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
: ,並使受給付者附合理的["負擔"]或其他對待給付的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
: 一開始只學到行政處分的附款覺得還好
: 後面學了行政契約
: 結果2個全部打結在一起了
: ------------------------------問題來了------------------------------
: 問題1.根據前面行政契約 釋字348的解釋 行政契約 跟 附款的負擔 有可能會重疊嗎?
: 這樣問可能怪怪的 我用實例題來表示我想問的問題
: 如:公費生與政府締結契約,政府於公費生就讀醫學院期間學費全免
: 但畢業後去偏遠地區服務2年
: 這是行政契約的一種
: 疑問點:
: 這是標準的行政契約
: 但我想問 他能不能也算是一種授益處分--學費全免
: +上負擔的附款--偏遠地區服務2年
當然也可能是行政處分,例如:衛福部因國內醫生不足,
「命」建中各班第一名逕至臺大醫學院就讀,給予學費生活費補助,及服務年限
PS:本案例誇飾,該處分無法律授權必為違法VA,
縱有法律也不符人性尊嚴、職業選擇自由而違憲
但本案並非如此,人民是有選擇空間,立於與行政機關平等之地位
行政機關為「邀約」學費全免+服務,人民承諾,意思表適合致,
為典型契約,另因屬公法關係,成立行政契約。
: 問題2:約定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的免稅照繳回撤銷,
: 如屆期不能找回撤銷,原告願遵守規定,辦理補稅
: 他也是行政契約
: 疑問點:為何他不是附款中的"條件"
: 處分---要辦理補稅
: 若找到免稅照--達成解除條件---------繳稅處分失效
最高行政法院 51 年度判字 367 號判決:「稅捐稽徵機關與納稅義務
人簽具切結書,約定由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之免稅
照找回繳銷,如屆期不能找回繳銷,原告願遵照規定,辦理補稅,此
項約定為公法契約。」
案例因為是很古老,我在司法院檢索系統找不到,但按合理猜想情節是這樣
以前沒有電腦,行政機關核發「免稅照」,大致上跟開無敵類似
海關、稽查等等均以證照為憑證放行
某人說他把證弄丟,因為也沒有貨物使用免稅證,所以不繳稅
但行政機關當時能力就是認證,但也沒辦法證明某人所言不實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
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
,以代替行政處分。
民國51年並無行政程序法,不過性質上就是如同公法上之和解契約
判斷方法,機關是否在上、人民在下
題目:「約定」納稅義務人負責於一定期間內,將遺失的免稅照繳回撤銷,
如屆期不能找回撤銷,原告願遵守規定,辦理補稅
已經說明答案...如果是行政處分,不會用約定。
: 小弟一直沒辦法把行政契約跟附款的觀念釐清得非常清楚
: 如果只是單純考 何謂附款 行政契約還ok
: 可是只要實例題目一出來就常常分不清楚了
: 希望能有大大可以幫小弟釐清觀念
: 感謝各位
附款會跟行政契約混淆
是因為需「人民申請」的「受益」行政處分,有時會很像行政契約
但從雙方的地位是可以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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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4-07-20T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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