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有關行政訴訟法關於新公法上爭議,不知道我這樣對嗎
新修法針對之前被劃歸普通法院管轄或特設其他救濟途徑包括
1.憲法爭議事件=>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沒改)
2.選舉罷免訴訟=>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打民事訴訟(沒改)
3.交通違規事件=>回歸普通法院行政庭
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件=>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沒改)
5.律師懲戒事件=>依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沒改)
6.冤獄賠償事件=>改刑事補償法
7.國家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請求國家賠償(沒改)
8.公務員懲戒事件=>由主管機關或監察院向司法院公懲會提出(沒改)
如果有錯請糾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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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針對之前被劃歸普通法院管轄或特設其他救濟途徑包括
1.憲法爭議事件=>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沒改)
2.選舉罷免訴訟=>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打民事訴訟(沒改)
3.交通違規事件=>回歸普通法院行政庭
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是件=>以普通法院為救濟之審級(沒改)
5.律師懲戒事件=>依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沒改)
6.冤獄賠償事件=>改刑事補償法
7.國家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請求國家賠償(沒改)
8.公務員懲戒事件=>由主管機關或監察院向司法院公懲會提出(沒改)
如果有錯請糾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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