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不服校內處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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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聽到一件事 我試著當生活題去解

某國立科技大學A生被學校的環安叫去辦公室

因個資法上路 以「在垃圾袋裡撿到你的銷曠課單」為由

要依校規將A生處小過或勞動服務

但A生反駁 自己才是被害人並要求環安提出證據

環安沒有證據 只咬定是A生的銷曠課單

試問,其處分效力為何?A生得如何救濟?


我原本想引釋字382或684,但是要件也不符合

只想到A生可以用盡校內申訴及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由於小過處分太輕 甚至無法提起行政訴訟

而環安的處分欠缺證據也不合法 處分應該是自始無效

如果考出來該怎麼解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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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3-25
釋字684可以用啊
John avatarJohn2013-03-25
684對大學生不受限於受教育權利有重大影響者,皆可行政訴訟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3-26
684
John avatarJohn2013-03-27
#684 受教權外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