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公法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標的和對象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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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于亮老師的行政法課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時,

對於執行標的與對象,有些疑問。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標的,原則上針對義務人的財產,

例外才對擔保人的財產執行。


而執行對象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課本在這句之後

接著寫到:「自然人包括義務人、擔保人、繼承人及法定代理

人等。」

就我的理解,執行對象即為可以負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主體

,也就是成為"義務人"。這樣解釋對嗎?


另外想請問為什麼包括法定代理人?所以無行為能力人不能是

執行對象?

還請熱心的各位幫忙解答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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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ah avatarNoah2013-03-28
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為法律行為負擔義務,因此法規
規定向法定代理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