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講師申請遭駁,逕提確認訴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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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講師之升等申請遭乙大學否決後,

提出行政爭訟獲得原否決升等處分之撤銷,

另為合法決議之平反救濟,但乙大學重為決議時,

再為駁回甲之升等處分,則甲不服,

逕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將甲案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B)判甲勝訴
(C)判甲敗訴
(D)程序駁回

答案A。

1.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4項,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2.第二次裁決不服,應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訴願,

訴願機關是保訓會還是教育部呢?

4.應該提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

依題意,第一次的處分已被撤銷,那第二次裁決應該也是提撤銷訴訟才是;

但一看網路上討論,也有人說是提行訴法第5條第2段的拒絕申請之訴,

看條文也合情合理。

3.行訴法第5條第2段的拒絕申請之訴: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

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4.應該提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

依題意,第一次的處分已被撤銷,那第二次裁決應該也是提撤銷訴訟才是;

但一看網路上討論,也有人說是提行訴法第5條第2段的拒絕申請之訴,

看條文也合情合理。

5.小結:

請問訴願機關為何?應提起撤銷訴訟還是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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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14-05-16
訴願機關應為教育部較恰當,因為是打行政訴訟,題目中沒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4-05-18
提到公務人員復審的程序。第二:所謂的第二次裁決依你的
Ethan avatarEthan2014-05-19
理解是案件還是行政處分?我的理解是對甲的行政處分,所以
Madame avatarMadame2014-05-23
還是要打撤銷訴訟(消滅違法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