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關於可拘提之事由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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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100年地特四等考題

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法所明定義務人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

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而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事由?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C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贈與他人之情事

答案是A

為什麼跟我書上寫的不太一樣

書上寫 1顯有逃匿之虞 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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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2-12-12
書上寫的就是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第1款和第2款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2-12-13
符合那2款其中之一即可
Mia avatarMia2012-12-15
感謝!原來是我自己看成不屬~念太久眼睛有點累了 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