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附屬機關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大家好~想請問一下

黃默夫2013測驗之卷
第二篇行政組織法 P.162
提到附屬機關

這段條文如下: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
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五十個為限。


不過我去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
上面是寫: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個為限。
然後修正時間是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請問是否是書上出錯?還是全國法規資料庫打錯呢?

-----------------------------------------------------------------------


另外~本同書同一頁下方又提到


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附屬機關委員會

書上有說這條是出自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1條

可是我查了之後發現,條文沒有附屬機關這四個字,
只有: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

那書上這樣寫,有什麼特殊的意義嗎?


謝謝!

--

All Comments

Belly avatarBelly2013-09-11
我讀70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9-15
70+1
Thomas avatarThomas2013-09-15
局署以70為限~另行政院得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