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關於解聘教師之性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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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李澤老師今年之上課講義(B)P67上下

內文主要是關於98/7/14最高行政法院之決議

做成決議前,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

2 私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終止私法契約之意思表示

b 主管機關核准->"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做成決議後,實務見解如下

1 公立學校

a 學校之解聘->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2 私立學校

無解..

於是我的問題就是..

既然私立學校可被被視為行政機關(行政委託)

自然也可以做成行政處分

那為何私立學校不能與98年此決議之公立學校同一解釋?

即:

a 學校之解聘->"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b 主管機關核准->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謝謝大家唷.希望不會問的太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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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ia avatarMia2014-10-05
沒有不行,學者也有一派認為論理應一貫,比如說廖老師
只不過現在的學實多數還是心中有一種公歸公私歸私隱想法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10-08
所以,你考試實務見解一定要寫,你如果要賭一把看是不是
出題老師有要批評,也是可以在寫完實務見解再加下去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4-10-12
結局很難說啦,像資公法拒絕應如何救濟,我兩次考高考之
類的懶得乖順寫實務,直接問候他學說實務從8變成5,還不
Sarah avatarSarah2014-10-14
是有拿到一半,天威既不可測,你要打保險牌你就寫實務記
詳就好,如果認不合理,你就寫實務後再拿學說出來批
Hazel avatarHazel2014-10-15
其實,決議前實務對公立有爭(才會作決議阿);私立則是一直都
如你貼的"決議前"看法,只是98.7沒處理私立而已。
Rachel avatarRachel2014-10-18
認為私立學校只有在釋字382講的授予學位等等,才是受委託行
使公權力。 私校聘教師,並沒有受委託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