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管轄 - 考試
By Kama
at 2013-11-13T21:16
at 2013-11-13T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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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的新聞,蠻有趣的
搭配法條來看的話各位有什麼想法呢?
新聞標題:邊界車禍…兩地警互推 任交通打結 | 意外現場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桃園縣平鎮市與龍潭鄉交界的湧光路昨天上午發生車禍,兩地員警疑為釐清誰該受理,互
推一個半小時才搞定,被撞倒的機車就留在路中影響交通,民眾批「太離譜」。
車禍發生在昨天上午八時許,正是上班尖峰時段,夏姓男子駕車前往公司途中,在湧光、
聖亭路口與對向直行機車撞個正著,機車前擋板幾乎粉碎。
消防隊員抵達後,將機車騎士送到國軍桃園總醫院急救。由於車禍地點正好位於平鎮、龍
潭警分局轄區交界,兩地警員先後到場,但不先處理事故,而在釐清到底誰要受理。
夏姓男子手持行、駕照被晾在現場,東望西瞄,完全不知道要把證件交給誰處理,一站就
是一個多小時。議員張肇良接獲陳情趕往,「我就看著他一臉無奈,不知道該找誰,實在
很誇張。」
「這邊好像是你們的轄區喔?」路過的民眾表示,聽到警察為此爭論簡直快氣昏了,民眾
質疑,發生車禍警察該做的應該是趕緊移置車輛,而不是討論轄區歸屬。
警方則表示,雙方員警到現場後都馬上繪製事故圖,該有的車禍處理程序都做了,但為了
後續案情不得不釐清轄區。
警方解釋,若一方接案,事後發現是另一分局轄區,案件移交雖沒問題;但若法官認為證
據採集不足,責任要歸哪個分局,恐怕有爭議。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8292115.shtml#ixzz2kWxnAi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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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法條的部分
行政程序法§13 (教科書常稱之管轄競合)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程序法§14 (教科書常稱之管轄衝突)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想請教各位先進的問題是
一、新聞中"員警互推"的部分是否就是法條中所稱的競合或是衝突?
二、這種管轄是屬於地域管轄還是事務管轄?
--
因愛生憂,因愛生懼,若離於愛者,無憂亦無懼
因愛生怨,因愛生悔,若離於愛者,無怨亦無悔
因愛生悲,因愛生憐,若離於愛者,無悲亦無憐
--
搭配法條來看的話各位有什麼想法呢?
新聞標題:邊界車禍…兩地警互推 任交通打結 | 意外現場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桃園縣平鎮市與龍潭鄉交界的湧光路昨天上午發生車禍,兩地員警疑為釐清誰該受理,互
推一個半小時才搞定,被撞倒的機車就留在路中影響交通,民眾批「太離譜」。
車禍發生在昨天上午八時許,正是上班尖峰時段,夏姓男子駕車前往公司途中,在湧光、
聖亭路口與對向直行機車撞個正著,機車前擋板幾乎粉碎。
消防隊員抵達後,將機車騎士送到國軍桃園總醫院急救。由於車禍地點正好位於平鎮、龍
潭警分局轄區交界,兩地警員先後到場,但不先處理事故,而在釐清到底誰要受理。
夏姓男子手持行、駕照被晾在現場,東望西瞄,完全不知道要把證件交給誰處理,一站就
是一個多小時。議員張肇良接獲陳情趕往,「我就看著他一臉無奈,不知道該找誰,實在
很誇張。」
「這邊好像是你們的轄區喔?」路過的民眾表示,聽到警察為此爭論簡直快氣昏了,民眾
質疑,發生車禍警察該做的應該是趕緊移置車輛,而不是討論轄區歸屬。
警方則表示,雙方員警到現場後都馬上繪製事故圖,該有的車禍處理程序都做了,但為了
後續案情不得不釐清轄區。
警方解釋,若一方接案,事後發現是另一分局轄區,案件移交雖沒問題;但若法官認為證
據採集不足,責任要歸哪個分局,恐怕有爭議。
全文網址: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8292115.shtml#ixzz2kWxnAi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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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法條的部分
行政程序法§13 (教科書常稱之管轄競合)
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
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
行政程序法§14 (教科書常稱之管轄衝突)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想請教各位先進的問題是
一、新聞中"員警互推"的部分是否就是法條中所稱的競合或是衝突?
二、這種管轄是屬於地域管轄還是事務管轄?
--
因愛生憂,因愛生懼,若離於愛者,無憂亦無懼
因愛生怨,因愛生悔,若離於愛者,無怨亦無悔
因愛生悲,因愛生憐,若離於愛者,無悲亦無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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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3-11-18T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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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11-19T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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