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之行政處分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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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複處置的性質,有派學者認為其屬「觀念通知」,而另一派的學者則從程序法

的角度,認為行政機關實際上並未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因而發生特定程序法上之效力

,故稱為「行政程序之形成處分」,也就是「行政處分」的意思。


而在重複處置與第二次裁決的區別實益則為「訴願期間的起算」,我想問的是這個區

分實益的例外:「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與重複處置的差別在?重複處置

不就是沒有重新開始行政程序嗎?那為什麼「拒絕重開行政程序的行政處分」在「訴

願期間的起算」屬於例外?



另外,甲積欠稅款達新臺幣50 萬元,臺北市國稅局乃通知甲於30 日內繳納。甲屆時

未依限繳納稅款,臺北市國稅局乃函請行政執行署臺北執行處依法強制執行,並以副

本通知甲。其中「依法強制執行」屬於行政處分還是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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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Emily2015-01-31
重複處置:沒有新的處分,該處置只是重複告知;第二
次裁決:基於新事實做出新處分。如果是申請人依行政
程序法118申請重開而行政機關拒絕,則該「拒絕」是一
個新的處分,而非重複處置。我的想法是這樣~
Liam avatarLiam2015-02-02
函請執行處強執就是一個處分,依法強制執行是敘述句吧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5-02-03
1段有點怪,是說"關於否准程序再開"的性質嗎?
Liam avatarLiam2015-02-04
2段,若採後說,一個原處分A,一個否准程序再開處分B,內容
不一樣兩個處分,本即個別起算救濟期間,不是"例外"吧?
Rachel avatarRachel2015-02-07
3.移送執行函文非行政處分 最高行101.10決議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5-02-10
前面的部分吳庚老師後來有改變見解喔
後面則是多階段行政處分的問題,跟重複處分應該無關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5-02-12
1,重複處置是就相同事件第2次申請(以申請時之事實)
;申請行政程序重開是請求行政機關重新審查之前作的
行政處分(以當初作成時之事實)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5-02-14
函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通知,沒有對外效力,並非處分
Lydia avatarLydia2015-02-17
重複處置,原則訴願期間從原處分生效計算救濟期間
Ursula avatarUrsula2015-02-18
例外於"拒絕程序重新進行"=重複處置=採行政處分說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02-22
為新處分="規制程序之行政處分"
Ula avatarUla2015-02-23
救濟期間自新處分作成時重新計算
Olive avatarOlive2015-02-27
救濟方式打"課與",請求內容=要一個"准許程序重新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