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與公營造物區別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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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標題提到二者區別 小弟我有疑問

行政法人是指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 但又不想被綁手綁腳所創設的公法人

公營造物是指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 以人與物在功能上的聚合 主要以物的使用為主軸

陳敏的磚頭書說上述二者都是公法人
但是三民輔考上的資料又說公營造物性質類似行政機關

再來是關於二者區別小弟還是搞不懂
主要差在哪邊?
是獨立運作上的不同還是依「法」運作的「法」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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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teve avatarSteve2020-09-23
重點在於組織法,行政法人是依行政法人法成立的組織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9-24
行政法人有法人地位,公營造物有嗎啊?兩者指涉的是
不同對象,列在一起比較很奇怪。
Mason avatarMason2020-09-24
公營造物是公法人嗎…?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20-09-24
陳敏是說有這樣的性質 所以你會看到學校的名義處理事情
不知道我理解有沒有錯
Jacky avatarJacky2020-09-27
公營造物哪裡是公法人了??
Callum avatarCallum2020-09-28
按錯按到噓
Leila avatarLeila2020-10-01
公營造物不一定是公法人吧,如圖書館、殯儀館是公營造物,
但不是公法人。可是行政法人所轄單位有機會具有公營造物身
分,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下的兩廳院屬於公營造物或高美館
本身是屬於行政法人,而其美術館建築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
營造物身分。
Hedda avatarHedda2020-10-05
我是這樣解讀 行政法人在行政訴訟上具有21條所稱的當事人
身分,對其所轄的公營造物方有類似於機關的身分。但公營造
物並非行政機關,也不具備法人身分,所以應該不算是行政程
序法的當事人。又有點類似地方自治團體跟地方自治團體機關
的感覺,地方自治團體必須透過地方政府機關作為。
Annie avatarAnnie2020-10-09
針對您的留言,我認為像高美館本身就同時兼具行政法人跟公
營造物的身分,高美館在法律上為法人,但美術館建築跟服務
則有公營造物的效果,亦即廣義上是為達成公共行政上的特定
目的,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但不能以公營造物的身分為
法人格,而應該是公法人身分才行。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10-12
兩廳院是公營造物也是公法人
Erin avatarErin2020-10-13
另外像高雄市立圖書館本身屬於行政法人,但各地分館類似他
的內部單位,但各分館並不具備程序法上的當事人身分,訴訟
對象還是應以行政法人身分的高市圖為當事人而非各分館。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20-10-15
補充24樓。兩廳院、台中歌劇院、衛武營是公營造物,為國家
表演藝術中心管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才是行政法人。
Oliver avatarOliver2020-10-19
我是覺得比較像意志跟執行的差別,畢竟公營造物也強調服務
Connor avatarConnor2020-10-22
以樓上圖書館當例子 可以理解成圖書館總館是公營造物 但是
剛好跟他的法人同名 分館純粹是公營造物 要找法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