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兩個問題! - 高考
By Bethany
at 2015-05-25T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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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兩個問題都是讀周董、周凌寫的「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時遇到的疑問
問題一:
某甲所經營的煙火販賣場所,屬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業,其所儲存之爆竹量已
超出法令規定,該行為同時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4 條及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
……」得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試問某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101年三等警察法制)
周凌解題書上的答案某段內容我有點疑惑?(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128)
這段答案內容如下:(此題甲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依行政罰法24條第1項本文「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規定裁處」及但書「不得低於各該規定
之最低額」規定,其可於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範圍處罰之
我的疑問是,為何答案不是從一重處斷罰鍰30萬元~150萬元?
附註:
行政罰法24條
i.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ii.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
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
重複裁處。
iii.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
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問題二: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須經告誡類型)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134、3-135的內容)
1. 怠金要件
周凌書上這段內容我有疑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之怠金。
我的疑惑是行政執行法第30條明文規定怠金之處罰,周凌書上怎麼會寫
「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之怠金」?這不對吧!
2.直接強制
周凌書上這段內容我有疑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強制處分
我的疑惑是行政執行法第28條明文規定直接強制處分,周凌書上怎麼會寫
「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強制處分」?這不對吧!
附註:
行政執行法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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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
某甲所經營的煙火販賣場所,屬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業,其所儲存之爆竹量已
超出法令規定,該行為同時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4 條及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規定,得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
……」得處 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試問某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101年三等警察法制)
周凌解題書上的答案某段內容我有點疑惑?(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128)
這段答案內容如下:(此題甲一違法行為同時觸犯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依行政罰法24條第1項本文「依法定罰鍰最高額規定裁處」及但書「不得低於各該規定
之最低額」規定,其可於3萬元以上至150萬元以下範圍處罰之
我的疑問是,為何答案不是從一重處斷罰鍰30萬元~150萬元?
附註:
行政罰法24條
i.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
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ii.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
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
重複裁處。
iii.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
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問題二:公法上行為不行為義務(須經告誡類型)
(這是一本高考行政法解題書 p.3-134、3-135的內容)
1. 怠金要件
周凌書上這段內容我有疑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之怠金。
我的疑惑是行政執行法第30條明文規定怠金之處罰,周凌書上怎麼會寫
「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之怠金」?這不對吧!
2.直接強制
周凌書上這段內容我有疑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強制處分
我的疑惑是行政執行法第28條明文規定直接強制處分,周凌書上怎麼會寫
「理論上不存在「直接依法令所為」強制處分」?這不對吧!
附註:
行政執行法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政執行法第30條(不為且不能代為履行之義務,處以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
,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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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15-05-28T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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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at 2015-05-30T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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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06-06T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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